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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注冊:18022126991;專利申請:18022126991;版權申請:0760-88161062:國際注冊:0760-8816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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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商標法)》

    來源:本站 發布于:2014-07-25 08:08:38
    文章導讀: 德國現行《商標法》的全稱是《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商標法)》。該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1996年7月24日進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29條第3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在現行法制定之前,實施的是1968年制定的《商標法》,1979年和1987年曾進行過修改(譯者注)。第一部分適用范圍受?!ぁぁ?/div>
    德國現行《商標法》的全稱是《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商標法)》。該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1996年7月24日進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29條第3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在現行法制定之前,實施的是1968年制定的《商標法》,1979年和1987年曾進行過修改(譯者注)?!?br /> 第一部分 適用范圍 
    受保護的商標和其他標志 
    第1條 本法保護以下內容: 
    1、商標; 
    2、商業標志; 
    3、地理來源標志?!?br /> 其他規定的適用 
    第2條 本法對商標、商業標志和地理來源標志的保護不排除適用其他規定保護這些標志?!?br /> 第二部分 保護商標、商業標志的必要條件、范圍及限制;轉讓和許可 
    第1章 商標和商業標志; 
    優先權和在先權可以作為商標保護的標志 
    第3條(1)任何能夠將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使用其他標志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獲得保護,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聲音標志、三維造形(包括商品或其包裝以及容器的形狀)、還包括顏色或顏色的組合?!?br /> (2)僅由下列形狀組成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保護: 
    l、該形狀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決定的; 
    2、該形狀是為獲取一種技術效果所必須;或者 
    3、該形狀為商品提供了實質的價值?!?br /> 商標保護的產生 
    第4條 商標保護產生于 
    1、一個標志在專利局設立的注冊簿上作為商標注冊; 
    2、通過在商業過程中使用,一個標志在相關商業范圍內獲得作為商標的第二含義;或者 
    3、具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黎公約)第6條之2意義上的馳名商標的知名度?!?br /> 商業標志 
    第5條?。?)公司標志和作品標題應被作為商業標志保護?!?br /> (2)公司標志是指在商業過程中作為名稱、商號或者工商業企業的特殊標志使用的標志?!?br /> 意圖區別一企業和另一企業,并在相關商業圈內被認為是一個商業企業的顯著標志的商業標志和其他標志,應等同于一個商業企業的特殊標志?!?br /> (3)作品標題是指印刷出版物、電影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或其他類似作品的名稱或特殊標志?!?br /> 優先權和在先權 
    第6條(1)第4、5、13條意義上的權利發生沖突時,本法中權利的在先權,決定了這些權利的優先權,在先權的確定需要遵循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br /> (2)對于已申請或已注冊的商標,應以申請日(第33條第(1)款)確定在先權,或者根據第34條和第35條主張了優先權的,應以申請日確定優先權日?!?br /> (3)對于第4條第2項和第3項、第5條和第13條意義上的權利,應以確權日確定在先權?!?br /> (4)根據第(2)款和第(3)款,由于相同日期具有相同在先權的權利,應同等對待,并不應彼此對抗?!?br /> 第2章 注冊保護商標的必要條件 
    所有權 
    第7條 注冊商標和已申請商標的所有人可以是: 
    l、自然人; 
    2、法人;或者 
    3、有能力獲得權利和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br /> 駁回的絕對理由 
    第8條(1)第3條意義上能夠作為商標保護的標志,不能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應獲準注冊?!?br /> (2)下列情況不應獲準注冊: 
    l、缺乏與商品和服務相關的任何顯著性的商標; 
    2、僅由可在貿易中表示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服務的提供日期,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標志或標記組成的商標; 
    3、僅由在當前語言環境中或在善意中成為習慣并成為標記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慣例的標志或標記組成的商標; 
    4、具有欺騙公眾,尤其是關于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的特征的商標; 
    5、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標; 
    6、含有政府的徽章、旗幟或其他徽記,或含有地區社團或國內其他公有聯合團體的徽章的商標; 
    7、根據聯邦公報上發布的聯邦司法部的通告,包括官方標志和檢驗印記在內的表明控制和保證的商標,不能作為商標有效注冊; 
    8、根據聯邦公報上公布的聯邦司法部的通告,包含國際政府間組織的徽章、旗幟或其他標志、印章或標記的商標,不能作為商標有效注冊;或者 
    9、根據有關公共利益的其他規定,明顯禁止使用的商標?!?br /> (3)在注冊日之前,隨著商標的使用,如果該商標在相關商業圈內成為在其申請的商品和服務上的區別性標志,第(2)款第1、2、3項則不應適用?!?br /> (4)如果商標包含對上述標志的模仿,第(2)款第6、7、8項也應予以適用。如果申請人經授權在其商標中使用上述標志,即使其可能和上述另外一個標志相混淆,第(2)款第6、7、8項應不予適用。此外,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或服務和那些表示控制和保證的上述標志或檢驗標志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第(2)款第7項則不應予以適用。此外,所申請的商標實質上沒有使公眾誤認為在此商標和國際政府間組織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則第(2)款第8項應不予適用?!?br /> 作為駁回相對理由的商標申請或注冊商標 
    第9條(1)有下列情況,可以撤銷商標的注冊: 
    1、如果該商標和一個在先申請的或已注冊的商標相同,并且該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與已申請的或已注冊的在先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 
    2、如果由于該商標與在先申請的或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該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近似在相關公眾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與其他商標產生聯系的可能;或者 
    3、如果該商標與在先申請或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與已申請或已注冊的在先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近似,而在先商標在德國境內擁有聲譽,并且沒有正當理由使用該注冊商標將不公正地利用或損害該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br /> (2)商標申請只有當該商標獲準注冊后才構成第(1)款意義的駁回理由?!?br /> 馳名商標 
    第10條?。?)如果一個商標與巴黎公約第6條之2意義的在德國境內馳名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以及如果達到了第9條第(1)款第1、2、3項的附加要求,則該商標不應獲準注冊?!?br /> (2)如果申請人得到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授權提出申請,則第(1)款不應適用?!?br /> 以代理人名義注冊商標 
    第11條 以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注冊商標, 
    而沒有該所有人的授權的,可以撤銷該商標的注冊?!?br /> 通過使用獲得的商標和商業標志具有在先權 第12條 商標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冊商標的在先權日之前,依據第4條第2項已獲得商標權,或者依據第5條已獲得商業標志權,并且該權利人有權禁止在德國領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則可以撤銷該商標注冊?!?br /> 其他在先權利 
    第13條(1)商標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冊商標的在先權日之前,已獲得上述第9條至第12條所述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并且該權利人有權禁止在整個德國領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則可撤銷該商標的注冊?!?br /> (2)第(1)款所述的其他權利包括: 
    1、名稱權; 
    2、肖像權; 3、著作權; 
    4、植物品種名稱; 
    5、地理來源標志; 
    6、其他工業產權?!?br /> 第3章 保護范圍;侵權 
    商標所有人的專用權;禁令救濟;損害賠償金 
    第14條(1)根據第4條獲得商標保護的所有權人應擁有商標專用權?!?br /> (2)未經商標權利人同意應禁止第三方在商業活動中 
    1、在同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任何標志; 
    2、在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標志,并且在相關公眾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該標志和該商標之間產生聯系的可能;或者 
    3、在與受保護的商標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標志,但是該商標在德國范圍內享有聲譽,并且沒有正當理由使用該標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損害了該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br /> (3)如果達到了第(2)款所述的必要條件,尤其應當禁止下列行為: 
    1、將該標志附著于商品或其容器或包裝上; 
    2、以該標志提供商品,將其投入市場或為此目的進行儲存; 
    3、以該標志提供或供應服務; 
    4、以該標志進口或出口商品; 
    5、在商業文件中或廣告中使用該標志?!?br /> (4)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應禁止第三方在商業活動中 
    1、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于容器或包裝上,或者用于標記手段如簽條、附簽、縫制簽或與之類似的物品上; 
    2、以一個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提供容器、包裝或標記手段,將其投入市場或以此目的進行儲存;或者 
    3、以一個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進口或出口容器、包裝或標記手段,如果存在該包裝或容器正用于包裝或裝盛商品或服務,或者該標記手段正用于標志商品或服務的危險,根據第(2)款和第(3)款,應禁止第三方使用該標志?!?br /> (5)任何人違反第(2)至第(4)款的規定使用一個標志,該商標所有人可以起訴要求禁止這種使用?!?br /> (6)任何人故意或過失侵權,都應當負責賠償商標所有人因此受到的損失?!?br /> (7)如果雇員或授權代表人在商業企業內實施上述侵權行為,商標所有人可以起訴該商業企業所有人,要求禁止這種使用,如果雇員或授權代表人故意或過失實施此行為,也可以要求該商業企業所有人給付損害賠償金?!?br /> 商業標志所有人的專用權;禁令救濟;損害賠償金 
    第15條?。?)獲得保護的商業標志的所有人應當享有專用權?!?br /> (2)應當禁止第三方未經授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業標志或一個可能與受保護的標志產生混淆的近似標志?!?br /> (3)如果該商業標志在本國范圍內享有聲譽,且沒有正當理由使用該標志會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該商業標志的顯著性或聲譽,即使沒有產生第(2)款所述混淆的危險,也應當禁止第三方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業標志或與其近似的標志?!?br /> (4)任何人使用商業標志或近似標志違反第(2)款或第(3)款的規定,商業標志所有人可以起訴要求禁止這種使用?!?br /> (5)任何人故意或過失實施這種侵權行為,都應該承擔商業標志所有權人因此所受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br /> (6)第14條第(7)款應比照適用?!?br /> 參考作品中注冊商標的復制 
    第16條(1)如果在字典、百科全書或類似參考作品中對注冊商標的復制,給人以該商標構成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的印象,則該商標所有人有權要求作品出版者在該商標的復制品上提示這是一個注冊商標?!?br /> (2)如果該作品已經出版,此項要求應當限于將第(1)款所述提示用于該作品的下一版本中?!?br /> (3)如果該參考作品以電子數據庫形式出售,或者如果進入包含參考作品的電子數據庫得到認可,第(1)款和第(2)款應比照適用?!?br /> 對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請求權 
    第17條(1)違反第11條,未經商標所有人的授權,以該所有人的名義申請或注冊商標的,該所有人應當有權要求從代理人或代表人處轉讓因該商標的申請或注冊產生的權利?!?br /> (2)違反第11條的規定,以該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注冊一個商標,該所有人應當有權禁止該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授權以第14條所述使用該商標。如果該代理人或代表人故意或過失實施侵權,他應承擔商標所有人因此所受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第14條第(7)款應比照適用?!?br /> 銷毀請求權 
    第18條(1)在適用第14、15、17條所指案件時,商標或商業標志的所有人可以要求銷毀由侵權人占有的或其財產中含有的非法標記的產品,除非可以以其他方式去掉該產品的侵權特征,并且在具體案件中,對于侵權者或所有權人,這種銷毀是不適宜的?!。?)第(1)款也應比照適用于作為侵權人財產并且用于或意圖專用于或幾乎專用于非法標記一項產品的器具?!?br /> (3)其他銷毀請求權不應受影響?!?br /> 告知請求權 
    第19條?。?)在適用第14、15和17條所指情況時,商標所有人或者商業標志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者及時提供關于非法標記產品的來源和銷售渠道的信息,除非這在具體案件中是不適宜的?!?br /> (2)第(1)款情況下被要求提供信息的人,應當提供侵權產品生產者、供應者及其他在先所有者的確切名稱和地址,提供主顧、董事長以及生產、分銷、接收或定購的產品的數量的確切信息?!?br /> (3)在侵權顯而易見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發布強制令要求侵權者履行提供信息的義務?!?br /> (4)只有經過信息提供者同意,并與信息提供之前的行為有關,這種信息才可以在刑事訴訟或在按照輕微罪行法提起的訴訟中,用以針對提供信息者或者刑事訴訟法典第52條第(1)款意義的他的近親?!?br /> (5)其他告知請求權不應受影響?!?br /> 第4章 保護的限制 
    限制 
    第20條(1)第14條至第19條所指的侵權請求權的法定時限,為請求人獲得侵權信息和確定的侵權者之日起3年,不知這些信息的,為自侵權之日起30年?!?br /> (2)民法典第852條第(2)款應比照適用?!?br /> (3)如果侵權者在侵權中以請求權人的利益為代價獲得任何利益,即使在上述期限期滿后,該侵權人也應按照關于不當得利賠償的有關規定負賠償責任?!?br /> 權利喪失 
    第21條(1)商標和商業標志所有人在明知的情況下,默認一個在后注冊商標連續5年使用,則該所有人應無權禁止該在后注冊商標在其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除非在后商標申請為惡意申請?!?br /> (2)商標或商業標志所有人在明知的情況下,默認一個第4條第(2)或第(3)款所述的商標或第13條所述的商業標志或其他在后權利連續5年使用,則該所有人應無權禁止這些權利的行使?!?br /> (3)在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情況下,在后權利的所有權人應無權禁止該在先權利的行使?!?br /> (4)第(1)款至第(3)款不應影響關于權利喪失的普遍原則的適用?!?br /> 由于在后商標注冊的法律效力產生的專用請求權 
    第22條(1)當撤銷在后商標注冊的請求被駁回或基于下列因素應被駁回,商標或商業標志所有人應無權禁止該在后注冊的商標在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 
    l、在后注冊商標的在先權期限內(第51條第(3)款),在先商標或商業標志還沒有獲得第9條第(1)款第3項,第14條第(2)款第3項或第15條第(3)款所述的聲譽?!?br /> 2、在后商標的注冊公告日之前,由于失效或駁回的絕對理由(第51條第(4)款),應當已經撤銷在先商標的注冊?!?br /> (2)在適用第(1)款時,后注冊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一個在先商標或在先商業標志的使用?!?br /> 名稱和描述性標志的使用;配件貿易 
    第23條 只要不與善良風俗相沖突,商標或商業標志所有人應無權禁止第三方在商業活動中使用?!?br /> 1、其名稱或地址; 
    2、與該商標或商業標志相同或近似,但與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或屬性,尤其是與其種類、質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服務提供日有關的標志;或者 
    3、必須用該商標或商業標志表示一個產品或服務的用途,尤其是作為附件或配件?!?br /> 權利用盡 
    第24條?。?)權利人或經其同意的其他人,將使用其商標或商業標志的商品投入德國、歐洲聯盟其他成員國或其他歐洲經濟區協定締約國的市場之后,該商標或商業標志的權利人應無權禁止該標志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br /> (2)在商標或商業標志的所有權人有合法的理由反對對該商品的進一步商業利用的情況下,不應適用第(1)款,特別是在商品投入市場之后,該商品的狀況發生了變化或損害?!?br /> 由于不使用對請求權的排除 
    第25條(1)如果在請求提出之前5年內,該商標沒有根據第26條使用于作為賴以提出這些請求理由的商品或服務上,只要該商標在此日期前已至少注冊5年,則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應無權對第三方提出任何第14、18和19條所述的請求?!?br /> (2)對于第14、18和19條所述對注冊商標的侵權,原告通過起訴提出請求時,作為對被告異議的回應,原告應證明該商標在提起訴訟前的5年內,已依據第26條投入使用,并且用于作為其請求基礎的商品或服務上,只要在此日該商標已經至少注冊了5年。提起訴訟后,5年不使用的期限屆滿時,作為對被告異議的回應,原告應該證明在口頭訴訟結束之前的5年內,該商標已經依據第26條投入使用。對于其裁定,只應考慮其使用得到證明的商品或服務?!?br /> 商標的使用 
    第26條(1)因注冊商標或注冊的維持提出的請求取決于該商標的使用,所有權人必須在本國范圍內將商標真正使用于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除非有不使用的正當理由?!?br /> (2)經所有權人同意的對該商標的使用,應視為所有權人的使用?!?br /> (3)以與該商標注冊的形式不同的形式使用,也應視為對該注冊商標的使用,只要該不同的因素不改變該商標的顯著性。如果該商標也在其使用的形式上獲準注冊,則也應適用第l句的規定?!?br /> (4)在本國內將商標附著于商品或其包裝或包裹上,并只用于出口目的,也應視為該商標在本國內的使用?!?br /> (5)當要求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使用時,在對注冊已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注冊日應由異議裁定日代替?!?br /> 第5章 作為財產標的的商標 
    轉讓 
    第27條(1)一個商標通過注冊、使用或馳名獲得的權利,在該商標受保護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務上,可以轉讓或許可給其他人?!?br /> (2)當商標與商業企業或商業企業的一部分聯系起來時,該商標所聯系的商業企業或商業企業的一部分的轉讓或許可,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包括依據該商標的注冊、使用或馳名產生的權利?!?br /> (3)如果向專利局提供了相應證據,基于當事人一方的請求,通過商標注冊獲得的權利的轉讓,應當記錄在注冊簿上?!?br /> (4)如果權利的轉讓只涉及商標注冊的某些商品或服務,應當應要求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記錄轉讓的費用。如果不繳納此費用,應被認為沒有提出此請求。在其他方面,注冊分割的有關規定應比照適用,第46條第(2)款和第(3)款第1至3句除外?!?br /> 所有權的認定;送達所有權人 
    第28條(1)在注冊簿上注冊的所有權人通過商標注冊享有所有權?!?br /> (2)如果將注冊商標權轉讓或移轉給第三方,權利繼受者在專利局的程序中,在向專利法院提起的上訴程序中,或者在就法律問題向聯邦法院提起的上訴程序中,只有自專利局收到轉讓注冊的請求之日起,權利繼受者才能夠要求保護該商標,以及只主張通過注冊獲得的權利。其他在專利局程序中、在向專利法院提起的上訴程序中,或者所有權人是當事人時,在就法律問題向聯邦法院提起的上訴程序中,第1句應比照適用?!?br /> (3)要求送達給商標所有人的專利局的命令和裁決,應當送達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如果專利局收到了一項對轉讓進行注冊的申請,第1句所指的命令和裁決也應當送達權利繼受者?!?br /> 物權;強制執行;破產訴訟 
    第29條(1)通過商標的注冊、使用或馳名獲得的權利 
    1、可以作為擔?;蜃鳛槠渌餀嗟臉说?;或者 
    2、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br /> (2)如果第(1)款第1項所指權利或者第(1)款第2項所指的措施,與通過商標的注冊獲得的權利有關,只要向專利局提交的證據齊備,應當應某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將它們記錄在注冊簿上?!?br /> (3)通過商標的注冊獲得的權利涉及破產訴訟時,根據權利繼受者或破產法院的請求,應該將其記入商標注冊簿中。在自我管理的案件中(破產法典第270條),管理者應當取代權利繼受者提出請求?!?br /> 許可 
    第30條(1)通過商標的注冊、使用或馳名獲得的權利,在該商標受保護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務上,并在德國整個或部分范圍內,可以成為獨占許可或普通許可的標的?!?br /> (2)商標所有人在被許可人違背許可合同中任何以下有關條款時,可以向被許可人主張該商標權利 
    1、許可期限; 
    2、經注冊的該商標可以使用的形式; 
    3、許可授權的商品或服務種類; 
    4、該商標可以使用的地域; 
    5、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的質量?!?br /> (3)只有商標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才可以就商標侵權提起訴訟?!?br /> (4)為獲取所受損害的賠償,任何被許可人應有權參與由商標所有權人提起的侵權訴訟?!?br /> (5)第27條所述轉讓或者第(1)款所述許可授權不應影響已授權給第三方的許可?!?br /> 商標申請 
    第31條 第27條至第30條應比照適用于由商標申請獲得的權利?!?br /> 第三部分 商標程序 
    第1章 注冊程序 
    申請的要件 第32條?。?)在注冊簿上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br /> (2)申請應當包括 
    1、確認申請者的信息; 
    2、商標圖樣;以及 
    3、注冊要求的商品或服務清單?!?br /> (3)申請必須和第65條第(1)款第2項所指規章的其他要求一致?!?br /> (4)收費表規定的費用應當在申請時繳納。注冊要求的商品或服務分屬于商品和服務分類3個以上類別時,每增加一個類別就應該加付收費表規定的一個類別的費用?!?br /> 申請日;獲得注冊的權利 
    第33條(1)商標的申請日應當是專利局收到包含第32條第(2)款指定信息的材料的日期?!?br /> (2)一項已給予申請日的商標申請應當授予獲得注冊的權利。注冊請求應當接受,除非沒有達到申請要求或者由于有駁回的絕對理由而使注冊受阻?!?br /> 國外優先權 
    第 34條(1)主張在先國外申請的優先權,應當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并且對于服務也可以主張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br /> (2)已在一個不受承認優先權的國際條約約束的國家提出在先國外申請時,只要經由聯邦司法部在聯邦公報上出版后,其他國家授予第一次向專利局提出的申請以與巴黎公約的要求和內容相應的優先權,則申請人可以主張與巴黎公約相應的優先權?!?br /> (3)任何人根據第(1)款和第(2)款主張優先權,都應當在申請提交日的2個月內,指出在先申請的日期和國家。在申請人已提供了這些詳情時,專利局應當要求申請人在要求送達后的2個月內,指出在先申請的申請號以及提交所說申請的復印件。在此期間內可以改變詳情的內容。當到期沒有提供詳情時,申請的優先權主張應當失效?!?br /> 展覽優先權 
    第35條(1)如果商標申請人 
    1、在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簽署的國際展覽公約規定的期間內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或者 
    2、在本國或國外的其他展覽上,已使用申請的商標展示其商品或服務,如果他在使用該商標第一次展示其商品或服務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出申請,他可以自該日起主張第34條意義上的優先權?!?br /> (2)第(1)款第1項所指的展覽,由聯邦司法部公布在聯邦公報上?!?br /> (3)第(1)款第2項意義上的展覽,由聯邦司法部在聯邦公報關于展覽保護的通知上個案指定?!?br /> (4)任何人根據第(1)款主張優先權,都應當在申請日的2個月內,指出商標以及展覽第一次展示的日期。在申請人提供了這些詳情時,專利局應當要求申請人在要求送達后的2個月內,提交用該申請的商標展示商品或服務的證據。當到期沒有提供證據時,該申請的優先權主張應當無效?!。?)第(1)款的展覽優先權不延長第34條的優先權期限?!?br /> 申請要件的審查 
    第36條?。?)專利局應當審查 
    1、商標申請是否滿足第33條第(1)款的與申請日相應的要件; 
    2、申請是否符合其他申請要件; 
    3、是否繳納第32條的費用;以及 
    4、申請人是否可以是第7條的商標所有人?!?br /> (2)如果第(1)款第1項所述缺陷沒有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間內補正,申請應當被認為自始沒有提出。如果申請人達到了專利局的要求,專利局應當將缺陷補正之日作為申請提交日?!?br /> (3)如果沒有繳納費用,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肯定會退回該申請,除非在通知送達后的一個月內,繳納了收費表規定的費用和附加費。如果在此期間內,繳納了申請費以及附加費,而不是要求的類別費,在申請人指出了已繳納的費用數將要覆蓋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時,則不應適應第1句的規定。在沒有這樣指出時,首先應當考慮在先的類別,然后再考慮按分類表的順序的其他類別?!?br /> (4)如果其他缺陷沒有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間內補正,專利局應當駁回該申請?!?br /> (5)根據第7條申請人不可以成為商標所有人時,專利局應當駁回該申請?!?br /> 駁回的絕對理由的審查 
    第37條(1)根據第3、8或第10條,商標不適宜注冊時,應當駁回該申請?!?br /> (2)審查中發現在申請日(第33條第(1)款)該商標與第8條第(2)款第1、2或3項的要求不一致,但是該駁回理由在申請日之后不再存在,則不應駁回該申請。在申請人承諾不再堅持原來的申請日以及不再主張第34條或第35條所述優先權,該駁回理由消失之日應被認為是申請日,以及是決定第6條第(2)款意義上的在先權的決定性因素?!?br /> (3)第8條第(2)款第4項的申請有欺詐的明顯可能時,應當駁回該申請?!?br /> (4)根據第10條所述,一項商標申請的在先商標的馳名已為專利局所知,并且滿足了第9條第(1)款第1或第2項的其他先決條件,則應當駁回該申請?!?br /> (5)當該申請只在其申請的某些商品或服務上不宜注冊時,第(1)至(4)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加速審查 
    第38條(1)第36條和第37條所述審查應申請人的請求,應該加速進行?!?br /> (2)請求加速審查應當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費用。如果沒有繳納費用,應認為該請求沒有提出?!?br /> 申請的撤回、限定和更正 
    第39條(1)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撤回申請或者限定該申請包含的商品和服務項目?!?br /> (2)應申請人的請求,可以通過修改文字錯誤或打印錯誤或其他明顯錯誤,對申請內容進行更正?!∩暾埖姆指睢?br /> 第40條(1)申請人可以通過提出分割聲明,對其聲明中提到的商品和服務上的申請進行分割,從而該商標申請應被作為分割申請處理。原申請的申請日應當繼續適應于已分割的申請的每一部分?!?br /> (2)分割的申請應當提交第32條要求的申請的基本材料。并且,應當為分割的申請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費用,如果在收到分割聲明3個月內沒有提交該申請的基本材料,或者在此期間內沒有繳納上述費用,則該分割申請應被認為已經撤回。不能撤銷分割聲明?!?br /> 注冊 
    第41條 一項申請達到了申請要求,并且沒有根據第37條被駁回,則該商標應當記錄在注冊簿上,該注冊應當予以公告?!?br /> 異議 
    第42條?。?)在第41條所述商標的注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在先商標所有人可以對該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br /> (2)異議只可以基于以下可以撤銷商標的理由提出: 
    1、第9條第(1)款第1或第2項所述的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的商標; 
    2、第10條并與第9條第(1)款第1或第2項相聯系的在先馳名商標; 
    3、第11條所述的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注冊?!?br /> (3)應當在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費用。如果不繳納費用,視為沒有提出異議?!?br /> 由于不使用的反對;異議裁定 
    第43條(1)如果一個在先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提出了異議,并且如果另外一方對該在先注冊商標的使用提出質疑,他應當以初步證據證明,在被異議商標注冊公告之前的5年內,在先注冊的商標已經如第26條所述投入使用,只要在此日期該在先商標已經注冊不少于5年。如果5年不使用期限在該注冊公告之后結束,并且如果另外一方對該在先注冊商標的使用提出質疑,提出異議方應以初步證據證明,在異議裁定作出前的5年內,該商標已經如第26條所述投入使用。在此裁定中,只應當考慮那些其使用已經經過初步證據證明的商品或服務?!。?)如果對異議的審查表明,必須在其注冊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務上撤銷該商標,則應當部分或全部撤銷其注冊。如果不能撤銷該商標的注冊,則應當駁回該異議?!?br /> (3)如果由于一個或幾個在先商標而必須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有關異議訴訟可以中止,直到關于該商標注冊的一個裁決是終局的?!?br /> (4)在第(2)款所述的撤銷中,第52條第(2)款應比照予以適應?!?br /> 要求獲準注冊的起訴 
    第44條(1)商標所有人可以起訴異議人,提出他有權不顧注冊的撤銷而根據第43條要求獲準注冊?!。?)第(1)款所述起訴應當在有關注冊撤銷的裁決成為終局之后的6個月內提出?!?br /> (3)基于一項有利于商標所有人的裁決的注冊,應當在保留該注冊的在先權的情況下予以記錄?!?br /> 第2章 更正;分割;保護期和續展期 
    注冊簿和公告的更正 
    第45條?。?)可以應請求或依職權通過更正文字錯誤、打印錯誤或其他明顯的錯誤,補正注冊簿上的注冊。在受更正影響的注冊已經公告時,該更正過的注冊也應當予以公告?!?br /> (2)第(1)款應比照適用于公告的更正?!?br /> 注冊的分割 
    第46條?。?)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聲明,該商標注冊在此聲明中所指的商品或服務上,應當作為分割注冊予以維持。原來注冊的在先權,應當繼續適用于已分割注冊的每一部分?!。?)只有在提出異議的時限期滿后才能聲明分割。當一項在聲明時中止的對某商標注冊的異議,或者一個在聲明時中止的對該商標的注冊提起的撤銷,在分割后只是針對原來注冊的一個部分時,則應當接受該聲明?!?br /> (3)應當提交分割注冊要求的文件。并應當按照收費表上的規定支付分割費。如果在收到分割聲明3個月內沒有提交文件,或者在此期限內沒有支付費用,應當認為已經放棄該分割注冊。不能撤銷分割聲明?!?br /> 保護期和續展期 
    第47條?。?)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應當自申請提交之日始(第33條第(1)款),至十年后包含該申請日的月份的最后一天止?!?br /> (2)保護期可以以10年為期續展?!?br /> (3)續展保護期應當繳納續展費,當要求續展的商品和服務屬于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3個以上的類別時,對每一個增加的類別,應當繳納收費表規定的類別費。該費用應當在保護期的最后一天到期??梢栽谠撡M用期滿前的一年期限內繳納。如果到期沒有繳納費用,專利局應當通知注冊商標所有人,除非在該通知送達月結束后的6個月期間內,繳納收費表上規定的費用和附加費,否則應撤銷該注冊?!。?)在只繳納該商標注冊的某些商品或服務的費用時,則只能為這些商品或服務續展保護期。如果在第(3)款第4句所指的期間內,繳納了續展費和附加費,而不是所要求的類別費,除適應第1句的情形外,只能續展繳納的費用所覆蓋的商品和服務分類中的那些類別的保護期。在有優先類別時,則應首先考慮該類別。其他類別則應根據分類順序考慮?!?br /> (5)保護期的續展應當自該保護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生效。續展應當記錄在注冊簿上并予以公告?!?br /> (6)如果保護期沒有得到續展,該商標的注冊,應當自該保護期屆滿之日起失效?!〉?章 放棄權利、撤銷和無效;注銷程序 
    放棄權利 
    第48條(1)在任何時候應所有人的請求,可以注銷注冊簿上注冊商標的某些或全部商品或服務的注冊?!?br /> (2)只有經過進入注冊簿上的商標的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能注銷其注冊?!?br /> 撤銷 
    第49條?。?)如果在某商標注冊之日起的連續5年內,該商標沒有如第26條所述投入使用,則應當應請求基于撤銷注銷該商標的注冊。但是,如果在5年期限屆滿與注銷請求的提交的間隔期內,第26條所述商標已經開始或重新開始使用,任何人都不可以主張應當注銷該商標的所有權。但是,如果準備使用或重新開始使用只發生在商標所有人知道可以提起注銷請求之后,在連續5年不使用的期限屆滿之后、注銷請求提起之前的三個月期間內的開始使用或重新開始使用,應不予考慮。如果向專利局提起了第53條第(1)款的注銷請求,只要該依據第55條第(1)款的注銷,在第53條第(4)款的通知送達后的3個月內提出,則向專利局提起的請求對于計算第3句的3個月期限應當是決定性的?!?br /> (2)由于提起下列撤銷請求,應當注銷商標的注冊 
    1、如果由于所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在商業過程中,該商標成為在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通用名稱; 2、如果由于商標所有人在該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對該商標的使用或者經其同意的使用,導致該商標對公眾產生誤導,尤其是有關這些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屬性或地理來源;或者 
    3、如果商標所有人不再符合第7條規定的條件?!?br /> (3)在撤銷權利的理由只存在于該商標注冊的某些商品或服務時,則只應注銷這些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br /> 由于駁回的絕對理由導致的無效 
    第50條?。?)基于無效請求應當注銷商標的注冊: 
    l、其注冊違反了第3條; 
    2、其注冊違反了第7條; 
    3、其注冊違反了第8條;或者 
    4、申請人提起商標申請時有欺詐行為?!?br /> (2)在該商標的注冊違反了第3、第7或第8條,并且只有在對注銷請求作出裁決時仍然存在駁回的理由,才可以注銷其注冊。此外,該商標的注冊違反了第8條第(2)款第1、2或3項時,并且只有當該注銷請求在自注冊之日起的10年內提出,才可以注銷其注冊?!?br /> (3)當商標的注冊違反了第8條第(2)款第4至9項時,可以依職權注銷該商標的注冊,并且 
    1、注銷程序在自注冊之日起的2年內開始; 
    2、在注銷裁決作出之日仍然存在駁回的理由;以及 
    3、該注冊的記錄明顯違反了明示的規定?!?br /> (4)當無效的理由只存在于該商標注冊的某些商品或服務時,則只應注銷這些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br /> 由于在先權利導致的無效 
    第51條?。?)如果一項第9條至第13條所述的具有在先權的權利不利于某一商標的注冊,通過提起無效訴訟,應當注銷該商標的注冊?!?br /> (2)如果在先商標的所有人連續5年默認在后商標在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并且知道這樣的使用,則不可以因在先商標的注冊而注銷該在后商標的注冊,除非該在后商標的注冊是欺詐申請。這同樣適用于擁有在先權的商標所有權以及通過第4條第2項意義上的使用獲得的商標所有權,適用于第4條第3項意義上的馳名商標,適用于第5條意義上的商業標志,或者適用于第13條第(2)款第4項意義上的植物品種名稱。此外,如果擁有第9條至13條所指在先權的所有權人,在提起注銷請求之前同意了該 
    商標的注冊,則不可以注銷該商標的注冊?!?br /> (3)如果某一商標或商業標志,在與在后商標的注冊的在先權相關的日期,沒有獲得第9條第(1)款第3項、第14條第(2)款第3項或第15條第(3)款意義上的聲譽,則不可以由于一個有聲譽的在先商標或一個有聲譽的在先商業標志而注銷該在后商標的注冊?!?br /> (4)在先商標的注冊在在后商標的注冊公告之日,本應當按下列理由被注銷時,則不可以由于該在先商標的注冊而注銷該在后 
    商標的注冊: 
    1、由于第49條的無效;或者 
    2、由于第50條的駁回的絕對理由?!?br /> (5)當無效的理由只存在于商標注冊的某些商品或服務時,則只應在這些商品或服務上注銷其注冊?!?br /> 由于撤銷或無效的注銷的效力 
    第52條(1)基于任何程度的撤銷而注銷某一商標的注冊,應當認為自提起注銷之日起,在此程度上該注冊的效力終止。應當事人一方的請求,可以將產生撤銷原因的一個在先日期附在裁決中?!?br /> (2)當商標的注冊由于任何程度的無效而被注銷時,該注冊的效力應被認為在此程度上自始無效?!。?)根據與部分由于商標所有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的損害賠償有關的規定,或根據與不當得利有關的規定,對商標注冊的注銷不應當影響 
    1、侵權訴訟中的一項裁決,已獲得了終局裁決的權威,并且已先于注銷請求裁決執行; 
    2、任何合同在關于注銷請求的裁決作出之前達成,并因而在該裁決之前已經履行;然而,某種程度上由環境決定的并依據相關合同支付的價款,可以依據公平原則要求償還?!?br /> 專利局基于撤銷的注銷 
    第53條(1)盡管根據第55條,有向法院提出注銷訴訟的請求權,基于撤銷(第49條)請求的注銷可以呈送給專利局?!?br /> (2)專利局應當將此請求通知注冊商標所有人,并且要求他告知專利局,他是否反對該注銷?!?br /> (3)如果注冊商標所有人沒能在通知送達后2個月內對該注銷提出反對,則應當注銷該商標的注冊?!?br /> (4)如果注冊商標所有人反對注銷,專利局應當相應地通知該請求提出人,并通知他必須根據第55條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注銷請求?!?br /> 因駁回的絕對理由向專利局提起的注銷的程序 
    第54條?。?)由于駁回的絕對理由(第50條)的注銷請求,應當向專利局提出。任何人可以提出這樣的請求?!。?)應當同時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費用,在沒有繳納費用的情況下,應當認為沒有提出該請求?!?br /> (3)當已提出一項注銷請求或已依職權啟動注銷程序時,專利局應當相應通知注冊商標所有人。如果他在該通知送達后的2個月內沒有對該注銷提出反對,則應當注銷該注冊。如果他對該注銷提出了反對,則應當執行注銷訴訟程序?!?br /> 向普通法院提起的注銷訴訟 
    第55條(1)基于撤銷(第49條)或者由于在先權利提起注銷請求的訴訟,應當針對注冊的商標所有人或其權利繼受者提出?!?br /> (2)下列人員可以提起訴訟 
    1、基于撤銷提起注銷請求的案件中的任何人; 2、在基于在先權提起注銷請求的案件中,第9條至第13條所述的所有人; 
    3、在由于某一地理來源標志擁有在先權(第13條第(2)款第5項),而提起注銷請求的案件中,經《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第(2)款授權的主張權利的人?!?br /> (3)在在先注冊商標所有人提起的注銷訴訟中,如果被告提出了反對,該所有人應當證明,該在先注冊商標在提起訴訟之前的5年內,已經如第26條所述投入使用,只要該在先商標在此日已經注冊了至少5年。如果5年不使用的期限在提起訴訟之后結束,且被告提出了反對,原告應當證明在口頭訴訟結束之前的5年內,該商標已如第26條所述投入使用。在在后商標注冊公告之日,在先商標已經注冊了至少5年時,如果被告已提出了反對,則原告也應當證明在此日,不應當根據第49條第(1)款注銷該在先商標的注冊。在其裁決中,只應當考慮那些已被證明經過使用的商品或服務?!?br /> (4)在提起訴訟之前或之后,基于商標的注冊產生的權利,已經移轉或轉讓給另外的人時,有關其價值的裁決對于權利繼受者也應有效,而且可以執行。權利繼受者有權成為訴訟一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法典第66條至第74條和第76條應比照予以適應?!?br /> 第4章 專利局程序總則 權限 
    第56條(1)應當在專利局內建立商標科和商標處,以執行商標事務程序?!?br /> (2)商標科應當有權審查商標申請,并在注冊程序中作出裁決。商標科的任務應當由專利局的一位成員(審查員)執行。該任務也可以由一位較高級別的中級公務員官員或由與之相當的雇員執行。但是,較高級別的中級公務員官員或與之相當的雇員,無權命令應當以宣誓提供證據、執行宣誓,或者向專利法院提出第95條第(2)款的請求?!?br /> (3)商標處有權處理那些不屬于商標科權限內的事務。商標處的任務應由至少3名專利局的成員執行。商標處處長可以單獨處理屬于商標處權限內的所有事務,但對根據第54條注銷商標的裁決除外,或者他可以將這些事務委托給商標處的一個成員?!?br /> 排除和回避 
    第57條?。?)對審查員和商標處成員的排除和回避,以及對較高級別或較低級別的中級公務員官員,以及對在商標科或商標處的權限內授權處理事務的雇員的排除和回避,第41條至第44條,第45條第(2)款第2句,以及民事訴訟法典關于對法院成員的排除和回避的第47條至第49條,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2)對回避請求的裁決,只要該請求要求作出裁決,應當由商標處作出?!?br /> 專家意見 
    第58條(1)在有關申請的商標或注冊的商標的問題上,訴訟中有相反的意見時,專利局應法院或國家檢察官員的要求,應當通過一些專家提供意見?!?br /> (2)在其他方面,沒有聯邦司法部的允許,專利局應無權在法律提供的活動范圍之外作出裁決或提供意見?!?br /> 調查事實;陳述權 
    第59條(1)專利局應依職權調查案件事實。它不應當局限于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和所提供的證據?!?br /> (2)專利局的裁決將基于沒有傳達給申請人或商標所有人或訴訟中的另外一方當事人的事實時,應當給予該當事人在給定的期間內陳述其意見的機會?!?br /> 對事實的審查;聽證;記錄 第60 條?。?)專利局可以在任何時候傳喚和聽審利害關系人,可以詢問證人、專家和有關當事人,不論宣誓與否,也可以進行其他為澄清事實所必須的調查?!?br /> (2)直到作出終止程序的裁決的時候,在合適的情況下,應當應請求聽審申請人或商標所有人或其他有關當事人。如果專利局認為進行聽審不合適,它應當駁回該請求。駁回一個請求的裁決對上訴相對人不應當有約束力?!?br /> (3)對證人的聽審和詢問應當進行記錄,該記錄應當再現訴訟中的要點,以及包含有關當事人對法律材料的聲明。民事訴訟法典的第160a、162和163條應比照予以適用。當事人應當收到記錄的一份復印件?!?br /> 裁決;上訴權的告知 
    第61條(1)專利局的裁決應當包含作出該裁決的理由,即使它們已經根據第2句進行了宣判,應以書面形式并依職權送達所有利害關系人。如果進行了審理,也可以在審理結束時進行宣判。如果申請人或者商標所有人是唯一的當事人,并且已同意了他的請求,則不需要給出理由?!?br /> (2)執行書應當同時附有一份聲明,以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裁決中應當允許的上訴、上訴應當提交的權力機關、所說上訴提出的期間,以及如果有的話,應當繳納的上訴費。只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 
    有關當事人的時候,提交上訴的期間才應開始計算。如果沒有通知他們,或者是通知有誤,則只可以在裁決傳達之后的一年內提出,除非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相關當事人,上訴是不允許的;第91條應比照予以適用。第1句至第4句應比照適用于第64條所說異議的法律救濟?!?br /> 申請文件的查閱;注冊簿的查閱 
    第62條(1)如果經初步證據證明有合法的利益,專利局應當允許任何提出請求的人查閱商標申請的檔案?!?br /> (2)商標注冊之后,經請求可以查閱與此注冊商標有關的檔案?!?br /> (3)任何人可以自由地查閱注冊簿?!?br /> 訴訟費用 
    第63條(1)當有若干人成為訴訟當事人時,專利局可以裁決訴訟費用,包括專利局的費用和當事人支出的費用,在為他們的主張和權利作出適當辯護所必須的程度上,如果在此程度上是公平的,應當全部或部分由當事人一方承擔。如果反對、商標申請、異議或注銷請求被全部或部分駁回,或者由于棄權或沒有續展保護期而全部或部分注銷了該商標的注冊,則也可以作出這樣的決定。沒有作出這樣關于費用的決定的,每一方應當各自承擔其所支付的費用?!。?)專利局可以命令應當全部或部分返還異議或請求注銷的費用,如果在此程度上這樣做是公平的?!?br /> (3)專利局應當應請求決定償還的費用的數目。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評估費用的程序以及關于評估費用裁決的執行程序的規定,應比照予以適用。一項上訴而不是反對應當基于有關費用評估的裁決提出。只要該上訴在2周內提出,并且提出該上訴不必繳納費用,則第66條應當適用??蓤绦械膹陀〖斢蓪@ㄔ旱挠涗泦T發出?!?br /> 反對 
    第64條(1)可以向商標科和商標處作出的由較高級別的中級公務員官員或相當的雇員發出的裁決提出反對。該反對應當有中止的效力?!?br /> (2)反對應當在裁決送達后一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br /> (3)如果作出有反對裁決的官員或雇員認為該反對有道理,他應當修改其裁決。如果提出反對的當事人受到訴訟中的另外一方當事人的反對,則不應當適用此規定?!。?)反對裁定應當由專利局的一名成員作出?!?br /> (5)根據第66條第(3)款提起上訴后,不能再作出反對裁定?!?br /> 如不顧此條規定,在一項上訴被提起后作出反對裁定,該反對裁定無效?!?br /> 發布法令的權力 
    第65條(1)以法令形式并無需聯邦議會同意,聯邦司法部應有以下權力: 
    1、規范專利局商標事務方面機構的創建和工作的程序; 
    2、規定商標申請中要求事項的增設; 
    3、決定商品和眼務的分類; 
    4、制定審查、異議和注銷程序的實施細則; 5、制定注冊商標登記簿的有關規定,在合適的情況下,制定關于集體商標登記簿的單獨規定; 
    6、規定登記簿中記錄的注冊商標的信息。以及決定信息公布的范圍和方式; 
    7、制定本法規定的涉及專利局其他程序的規定,尤其是申請和注冊的分割程序,提供信息或資格證書的程序,恢復程序,申請文件審查的程序,保護國際注冊商標的程序,以及共同體商標的轉變程序; 
    8、制定關于申請要求的格式和關于商標事務提交的材料的規定,包括要求的傳達和以電子數據輸送形式提交的材料; 
    9、制定專利局傳達給有關當事人的涉及商標事務的以決定裁定、專利局行為及其他通知所要求的表格的規定,包括以電子數據輸送形式進行的傳達,除非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傳達形式; 
    10、制定規定以決定考慮以非德語語言表達的與商標事務有關的提交物和文件的情形和先決條件; 
    11、在商標處的權限范圍內,并在不會提出特別的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任命高中級公務員官員,或者處理特別事務的相應級別的雇員,但注銷商標的裁定(第48條第(1)款,第53條和第54條)、提供意見(第58條第(1)款)以及拒絕提供專家意見的裁決的情況除外?!?br /> 12、在商標科或商標處的權限范圍內,并在不會提出特別的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任命中、下級公務員官員或處理特別事務的相應級別的雇員,但關于申請、異議或其他請求的裁定除外; 
    13、規定行政費用的收繳以滿足專利局接受請求的支出,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尤其是: 
    (a)規定收繳認證、鑒證、文件查閱以及提供信息的費用和開支; 
    (b)制定規則規范欠繳費用的人,繳納費用的適當日期,預先繳納費用的義務,免予繳納費用,決定費用的期限、規則和程序?!?br /> (2)聯邦司法部有權不經聯邦議會同意,通過法令全部或部分授權專利局局長發布第(1)款所述法令?!〉?章 向專利法院提起的訴訟 
    上訴 
    第66條(1)只要沒有人提出反對(第64條第(l)款),不服商標科和商標處的決定提起的上訴,應當向專利法院提出。上訴訴訟可以由當事人向專利局提起。這應當有中止效力?!?br /> (2)應當在決定送達后的一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上訴?!?br /> (3)如果第64條所述反對裁定沒有自申請日起6個月內作出,并且在此時限期滿后,反對申請人提出了請求裁定的申請,如果自收到了請求的2個月內,沒有作出反對裁定,則對商標科或商標處的決定的上訴,與第(1)款第1句相反,可以直接受理。如果反對人被參與訴訟的另一方反訴,應當適用第1句,只要將提出反對后的6個月期間替換為10個月。如果另一方也提出反對,該方必須同意第2句所述上訴。書面同意聲明應當附在上訴中。如果另一方沒有在第(4)款第2句的上訴送達后一個月內提出上訴,他的反對將認為被撤回。如果訴訟中止或者如果應訴訟當事人一方的要求,得到延長時間的許可,第1句和第2句的剩余期間應當中止。在訴訟中止結束后,或在許可延長的時間耗盡后,第l句和第2句的剩余期間應當恢復計算。一項反對裁定發布后,不應當再接受第1句和第2句所述上訴?!?br /> (4)其他當事人都應當獲得上訴的復印件和所有的書面聲明。上訴和所有的書面聲明,包括申請或撤回上訴或撤回申請的聲明,應當依職權送達其他當事人。其他文件只要沒有要求依職權送達,應當以非正式的形式傳達給所說的當事人?!。?)上訴應當按收費表的規定繳納費用。如果根據第(1)款的上訴費沒有在第(2)款所述期間內支付,或者對于第(3)款的上訴費沒有在收到上訴后的一個月內支付,應視為該上訴沒有提起?!?br /> (6)如果作出有爭議的裁定的權力部門認為上訴的理由充分,它應當修改其裁定。在上訴方被訴訟中的另一方反訴的情況下,則不應適用上述規定。權力部門可以命令退還上訴費。如果上訴沒有如第1句那樣作出修改,則應將上訴在一個月內移送給專利法院,而不必說明其法律依據。在第2句的情況下,該上訴應當立即移送給專利法院?!?br /> 上訴委員會;公開的口頭訴訟 
    第67條(1)專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由三個具有法定資格的成員組成,它應當就第66條所述上訴作出裁決?!?br /> (2)對商標科和商標處的決定提起上訴的訴訟,包括宣布判決,只要該注冊已經公告,應當公開進行?!?br /> (3)應比照適用審判法第172條至第175條的規定,只要 
    1、如果公開進行會危及提出請求人的值得保護的利益,應當事人一方的請求,公眾也可以被排除在訴訟之外; 2、注冊沒有公告之前,宣讀判決不公開進行?!?br /> 上訴訴訟中專利局局長的參與 
    第68條(1)如果專利局局長認為,為保護公共利益這樣做是適宜的,他可以在向專利法院提起的上訴訴訟中作出書面聲明,出庭并作出陳述。專利局局長的書面聲明應當由專利法院傳送給利害關系人?!?br /> (2)如果專利法院認為,在根本重要的法律問題上這樣做是適宜的,它可以讓專利局局長有機會參與上訴訴訟。專利局局長在收到參與通知后,應當成為訴訟的一方利害關系人?!?br /> 開庭審理 
    第69條 如果有下列情況,應開庭審理: 1、一方當事人這樣請求; 
    2、需在專利法院收集證據(第74條第(1)款); 
    3、專利法院認為是適宜的?!?br /> 上訴裁決 
    第70條(1)上訴應當作出裁決?!?br /> (2)不進行開庭審理就可以作出上訴不予受理的裁決?!?br /> (3)專利法院無需考慮其法律依據,就可以推翻有爭議的裁決,如果: 
    l、專利局還沒有考慮其法律依據; 
    2、在專利局的程序中存在實質缺陷;或者如果 
    3、知道有該裁決必須依據的新的事實或證據?!?br /> (4)專利局必須將其裁決建立在賴以作出第(3)款所述否決的法律判決的基礎上?!∩显V訴訟費用 
    第71條(1)當有多人成為訴訟當事人時,在合理地考慮到這是為他們的利益和權利進行適當地辯護所必須的費用的情況下,專利法院可以決定訴訟費用,包括當事人蒙受的損失,應當全部或部分由某一當事人公平地承擔。若沒有作出這樣關于費用的裁決,每一訴訟當事人應當負擔其蒙受的損失?!?br /> (2)只有當專利局局長參與訴訟后并提出了請求,才可以向其征收訴訟費用?!?br /> (3)專利法院可以命令退還上訴費(第66條第(5)條)?!?br /> (4)如果當事人全部或部分撤回上訴、商標申請、異議或注銷請求,或者如果由于放棄或者沒有續展保護期而在注冊簿上全部或部分注銷商標注冊,也應當運用第(1)至第(3)款的規定?!?br /> (5)在其他方面,民事訴訟法典中關于訴訟費用評估的程序和關于訴訟費用評估裁決執行的規定,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排除和回避 
    第72條?。?)對于法院成員的排除和回避,民事訴訟法典的第41條至第44條、第47條至第49條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2)參加了在專利局的在先訴訟的人員,也應當排除在司法部門之外?!?br /> (3)對法官回避的裁決,應當由該被回避人所屬的委員會作出。如果由于被回避減少了人員,導致委員會無法作出裁決,另外一個上訴委員會應當作出裁決?!。?)對注冊機關的回避的裁決,應當由有審判權的委員會作出?!?br /> 事實的調查;開庭審理的準備 
    第73條(1)專利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案件事實。不應局限于當事人對事實的聲明和所提供的證據?!?br /> (2)如果在庭審中或在開庭審理的一個階段中有可能,首席法官或由其任命的審判庭的一個成員應當在庭審前,或在不進行開庭審理的情形[LAW1]下,在專利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為最終處理案件作所有必要的安排。在其他方面,民事訴訟法典的第273條第 
    (2)款、第(3)款第1句、第(4)款第1句,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取證 
    第74條?。?)專利法院應當在庭審過程中調查取證。尤其可以進行現場檢查、調查證人、專家和當事人,以及命令對材料進行協商?!?br /> (2)在合適的案件中,專利法院可以在審理之前,由其成員之一作為委任法官進行取證,或者為說明有關證據的特定問題,要求另一個法院獲取這樣的證據?!?br /> (3)應將所有為取證進行的審理告知當事人,并且當事人可以出席這樣的審理。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和專家詢問相關的問題。如果一個提問得到反對,專利法院可以作出裁定?!?br /> 傳喚 
    第75條(1)一旦確定了審理日期,應當至少在兩周前以傳票通知當事人,在情況緊急時,首席法官可以縮短此期限?!。?)應當在傳票中指出,如果當事人一方沒有出席,可以在其缺席的情況下,對此案進行審理和判決?!?br /> 庭審過程 
    第76條(1)首席法官應當開庭并主持庭審?!?br /> (2)案件開始審理后,首席法官或記錄法官應當報告基本案情?!?br /> (3)此后,應該讓當事人發言,以提出并證明他們的主張?!?br /> (4)首席法官應當和當事人討論事實問題和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br /> (5)首席法官應當應請求允許審判庭的每一位成員提問。如果某一問題得到了反對,審判庭應當作出裁定?!。?)對案件進行討論后,首席法官應當宣布休庭。審判庭可以決定重新開庭審理?!?br /> 庭審記錄 
    第77條?。?)在審理過程中,以及在任何取證的時候,應當有一名法院書記員作為庭審記錄員,如果在首席法官的指令下,沒有指定庭審記錄員,一名法官應當作庭審記錄?!?br /> (2)在口頭訴訟和所有取證過程中,都應當制作筆錄。民事訴訟法典第160至165條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證據的采信;請求法院庭審的權利 
    第78條(1)專利法院應當在根據訴訟整體的結果自然得出的其本身的結論的基礎上,裁決案件。裁決必須陳述導致法官們得出他們的結論的根據?!?br /> (2)裁決只可以建立在事實以及由當事人有機會陳述其意見的證據得出的結論之上?!?br /> (3)有在先庭審的情況下,沒有出席最后一次開庭審理的法官,只有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參與作出裁決?!?br /> 宣判;判決的送達;陳述理由 
    第79條(1)如果進行了庭審,專利法院的最后判決應當在庭審結束的審理中,或者在已確定的將來的審理中達成。這個期限應不超過其后的3個星期,除非有重要的原因,尤其是由于案件的數量和難度的原因要求這樣。最終判決可以送達當事人,以代替當庭宣判。如果專利法院沒有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判決可以以送達當事人的形式,代替當庭宣判。最終判決應當依職權送達當事人?!?br /> (2)專利法院作出的駁回動議或者決定法律救濟的判決,必須陳述該判決依據的理由?!?br /> 更正 
    第80條(1)專利法院可以在任何時候更正判決中的打印錯誤、計算錯誤以及近于明顯的錯誤?!?br /> (2)如果裁決中的事實陳述包含其他錯誤或不清楚之處,可以在裁決送達后2個星期內要求更正?!?br /> (3)專利法院可以不先進行審理就裁決第(1)款所述的更正?!?br /> (4)專利法院應當應第(2)款所述更正請求且無需提供證據作出裁決。在這樣的裁決中,只有參與作出裁決并且被要求更正的法官才應當參與?!?br /> (5)有關更正的裁決應當記錄在裁決原件及其復印件上?!?br /> 代表;授權委托書 
    第81條(1)任何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由其授權的代表人代表出席專利法院。專利法院可以作出指令任命代表的裁決。第96條的規定不應受影響?!?br /> (2)授權委托書應當和案件的材料一并向法院提供。它可以在以后提出,為此目的,專利法院可以指定一個時限?!?br /> (3)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出授權委托書缺乏。如果某個律師或專利顧問沒有作為代表出庭,專利法院應當依職權考慮授權委托書的缺乏?!?br /> 其他規定的適用;對裁決的上訴;查閱檔案 
    第82條(1)當有本法中沒有作出的有關專利法院訴訟的規定時,審判法和民事訴訟法典應比照予以適用,除非專利法院訴訟的特殊性質不允許這樣。審判法中關于休庭期的規定不應適用。在專利法院訴訟中,訴訟費用法應比照適用于費用問題上?!?br /> (2)對專利法院裁決的上訴,只應當在本法允許的限度內進行?!?br /> (3)對于許可第三人檢查該案檔案的授權,第62條第(1)款和第(2)款應比照予以適用。許可請求應當由專利法院作出裁決?!?br /> 第6章 在聯邦法院的訴訟 
    同意就法律問題上訴 
    第83條?。?)如果上訴委員會在其裁決中同意,與第66條所述上訴有關的對專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中的法律問題的上訴,應當向聯邦法院提出。就法律問題提出的上訴應當有中止作用?!?br /> (2)應當允許就法律問題上訴,如果: 
    1、一個根本重要的法律問題有待裁決;或者 
    2、法律的進一步發展或者統一司法慣例的保證,要求由聯邦法院作出裁決?!?br /> (3)如果有下列之一的程序錯誤得以告發,則不應要求允許就法律問題上訴 
    1、作出裁決的法院組成不適當; 
    2、參與作出裁決的法官被法律排除在能擔任司法官員的人之外,或者由于可能懷有偏見而被成功地回避; 
    3、拒絕給予某一當事人出庭的權利; 
    4、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沒有根據本法的規定獲得代表,除非他明示或默示同意訴訟中的做法?!?br /> 5、裁決在庭審的基礎上作出,但違反了訴訟公開的規定;或 
    6、裁決中沒有陳述作出裁決的根據?!?br /> 上訴權;上訴的基礎 
    第84條(1)就法律問題的上訴權,應當屬于上訴訴訟的當事人?!?br /> (2)就法律問題上訴的唯一基礎,應當以裁決建立在違法的基礎上為理由。民事訴訟法典的第550條,以及第551條第1至3款以及第5至7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形式要求 
    第85條(1)就法律問題的上訴應當在裁決送達后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聯邦法院提出?!?br /> (2)在向聯邦法院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的訴訟中,費用和開支應由法院成本法決定。對該訴訟應當征收足額的費用,該費用應當按照與上訴案例中的訴訟適宜的比例計算。第142條中關于爭端價值降低的規定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3)就法律問題提出的上訴應當陳述其賴以上訴的理由。允許陳述理由的期限應當為一個月;它應當自就法律問題上訴之日開始,也可以應要求由首席法官予以延長?!?br /> (4)就法律問題提出的上訴所陳述的理由必須包含 
    1、對該裁決反對程度的聲明,以及因而要求對該裁決的修改或撤銷; 
    2、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陳述;以及 
    3、就法律問題提出該上訴的基本理由為程序違法時,對構成缺陷的事實的聲明?!?br /> (5)在聯邦法院,當事人必須由一個律師代表,并依法院慣例認可為經授權的代表。經任何當事人的請求,在后的專利顧問應有機會發言。在這種情況下,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157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對于這種案件中因專利顧問的協作產生的費用,超過聯邦法律律師收費法令規定的最高費用數目的費用,以及專利顧問的必要費用,應當予以退還?!?br /> 受理審查 
    第86條 聯邦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就法律問題提出的卜訴本身是否可受理,該上訴的提出以及因此陳述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時限。如果缺少任何這些要求,則應當以不可受理為理由,退回該就法律問題提出的上訴?!?br /> 多個當事人 
    第87條?。?)當有幾個人成為以法律問題上訴的訴訟當事人時,應當將該上訴以及對理由的陳述送達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有答辯的話,同時要求應在送達后的給定期間內,以書面形式向聯邦法院提出答辯。上訴人應當與該上訴或者對該上訴理由的陳述一起提交其要求數目的經過認證的復印件?!?br /> (2)如果專利局局長不是就法律問題上訴的利害關系人,第68條第(1)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其他規定的適用 
    第88條?。?)在就法律問題上訴的訴訟中,民事訴訟法典中關于排除和回避法院成員,授權代表和法律助手、依職權的文件的送達、傳喚、開庭期和時限,以及恢復原狀的規定,應比照予以適用。在恢復原狀的情況中,第91條第(8)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2)關于訴訟的公開,第67條第(2)款和第(3)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就法律問題的上訴的裁決 
    第89條?。?)就法律問題的上訴應當作出裁決??梢圆贿M行口頭審理就作出這樣的裁決?!?br /> (2)聯邦法院在作出裁決時,應當依據已發現的事實,但就法律問題的上訴中,提出了與這些事實有關的可接受的和經證實的理由除外?!?br /> (3)裁決必須闡述其理由,并應依職權送達有關當事人?!?br /> (4)在上訴的裁決被撤銷時,該案應當發還專利法院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專利法院應當依據該撤銷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意見作出裁決?!?br /> 對費用的裁決 
    第90條?。?)當有幾人成為訴訟當事人時,聯邦法院可以裁決,包括當事人所花費的訴訟費用,應當在為他們的主張和權利作出適當辯護所必須的程度上,并且如果在此程度上這樣做是公平的,由當事人一方全部或部分承擔。如果就法律問題的上訴、商標申請、異議或注銷請求,全部或部分被該當事人駁回,或者如果由于棄權或在保護期內沒有續展,而導致在注冊簿上全部或部分注銷該商標的注冊,也可以作出這樣的裁決。只要沒有作出這樣關于費用的裁決,每一方應當各自承擔其所受的損失?!。?)如果就法律問題的上訴因不予受理而被拒絕或駁回時,因上訴所花訴訟費用,應當裁決由上訴人承擔。因當事人一方的明顯錯誤導致的訴訟費用,應當由該方承擔?!?br /> (3)如果專利局局長就法律問題提出了上訴,或在訴訟中提出了請求,可向他征收訴訟費用?!?br /> (4)在其他方面,民事訴訟法典中與訴訟費用評估程序有關,以及與關于訴訟費用評估的裁決的執行有關的規定,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第7章 一般規定 
    恢復權利 
    第91條?。?)任何人自己沒有過錯,而受阻不能遵守專利局或專利法院的時限,但根據法律規定不遵守時限對其權利有損害時,應請求應恢復其權利。此規定不應適用于提出異議的時限和繳納異議費的時限?!?br /> (2)恢復原狀的請求必須在障礙消除之后2個月內提出?!?br /> (3)該請求必須陳述恢復原狀可以依據的事實。必須在提出請求時或者在與其相關的程序中,以初步證據證明這些事實?!?br /> (4)在請求的時限內必須完善遺漏的行為。如果這樣做了,可以無需請求即可恢復原狀?!?br /> (5)沒有得到遵守的時限期滿一年之后,則不可以再請求恢復原狀,并且也不再完善遺漏的行為?!?br /> (6)對請求的裁決應當由權威部門作出,并應決定作出良好的行為?!?br /> (7)對恢復原狀的裁決應當是不可上訴的?!?br /> (8)如果準許對商標所有人恢復原狀,以及如果在失去注冊權利到恢復權利的期間內,第三方誠實地以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將商品投入市場或提供服務,該商標所有人不得主張與所說案件有關的任何權利?!?br /> 誠實的義務 
    第92條 在專利局、專利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中,當事人必須完整地、真實地陳述事實?!?br /> 官方語言和法院語言 
    第93條 專利局和專利法院所用語言應當是德語。在其他方面,審判法中有關法院語言的規定應當予以適用?!?br /> 文件的送達 
    第94條?。?)為了送達在專利局和專利法院的訴訟中的文件,行政程序送達法中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中應予適用 
    1、向居住在國外的在德國沒有任命代表人(第96條)的收件人的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75條和第213條通過郵寄也可以有效,只要在送達生效的時候,收件人有可能認識到,有必要在德國任命一名代表人?!?br /> 2、為了送達代表資格證持有人(專利律師條例第177條),行政程序送達法的第5條第(2)款應比照予以適用; 
    3、對在專利局或者在專利法院裝設了郵箱的收件人,也可以通過將所說文件投入收件人的郵箱中送達。與投入有關的書面陳述應當加入到案件的檔案中。投入的時間應當記錄在文件中。應當認為投入郵箱后的第三天送達已經生效?!?br /> (2)如果送達標志著允許提出反對(第 64條第(2)款)、上訴(第66條第(2)款)或就法律問題的上訴(第85條第(1)款)的期間的開始,行政程序送達法的第9條第(1)款應不予適用?!?br /> 法律協助 
    第95條(1)應當要求法院向專利局提供法律協助?!?br /> (2)在專利局的訴訟中,專利法院應專利局的請求,應當對不出庭或拒絕提供證據或拒絕宣誓提供證據的證人和專家使用傳票或采取強制措施。送達不出庭證人的傳票的執行應當同樣進行?!?br /> (3)由3名合法成員組成的專利上訴委員會應當應第(2)款所述請求予以宣布。在這種案件中的宣判應當采取裁決的方式?!?br /> 國內代表 
    第96條(1)在德國沒有永久居住地,也沒有住所或企業的申請或注冊商標所有人,只有他任命了德國一名專利顧問或律師作為其代表時,才可以參加本法規定的專利局或專利法院的訴訟?!?br /> (2)依據第(1)款任命的代表人,應當得到授權代表他參加專利局和專利法院的訴訟以及影響該標志的民事訴訟。代表人也可以提出刑事訴訟的請求?!?br /> (3)代表人營業場所所在地,應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典第23條意義的財產所在地。如果沒有營業場所,那么代表人的永久居住地應當與之有關,代表人也沒有永久居住地時,則為專利局所在地?!?br /> (4)對于參加本法規定的專利局或專利法院的訴訟的第三方,第(1)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第四部分 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 
    第97條(1)任何能夠作為第3條意義上的商標獲得保護,根據它們來自該所給企業或它們的地理來源、它們的特征、質量或其他屬性,能夠將集體商標所有人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區別的標志,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注冊?!?br /> (2)除本部分有不同規定外,本法的規定應當適用于集體商標?!?br /> 所有權 
    第98條 申請的或注冊的集體商標,只可以由具有受保護的法定資格的團體和具有法定資格的總會以及各成員本身是團體的協會擁有。這些團體具有同公法管理的法人同等的地位?!〉乩韥碓礃酥咀鳛榧w商標的可注冊性 
    第99條 不受第8條第(2)款第2項所述規定影響的,在商業中可以標明商品或服務地理來源的標志或標記可以構成集體商標?!?br /> 保護的限制;使用 
    第100條(1)除了第23條的保護限制外,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來源標志,不應授權所有人禁止第三方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這樣的標志,只要這樣的使用與已得到認可的道德原則一致,并且不違反第26條的規定?!?br /> (2)至少由一個授權人或集體商標所有人使用的集體商標應視為第26條意義上的使用?!?br /> 起訴權;損害賠償金 
    第101條?。?)除非在管理集體商標使用的規則中有其他規定,有權使用集體商標的人只有在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集體商標侵權訴訟?!?br /> (2)由于未經授權使用該集體商標或近似標志,集體商標所有人也應當有權主張由有權使用該商標的人所受損害的賠償?!?br /> 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第102條?。?)申請集體商標必須同時提交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br /> (2)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至少說明: 
    1、該集體的名稱和地址; 
    2、該集體的目的和代表; 
    3、成員資格的狀況; 
    4、關于有權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成員的信息; 
    5、集體商標使用狀況; 
    6、集體商標侵權案件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br /> (3)如果集體商標由地理來源標志組成,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必須規定,如果任何人的商品或服務來自該有關的地域,并達到了所說規則中規定的使用條件,則應當獲得成為該集體成員的授權,并且應被接納成為該集體商標的有權使用人?!?br /> (4)任何人可以查閱有關集體商標使用的規則?!?br /> 申請的審查 
    第103條 除了第37條的駁回外,如果該集體商標不符合第97條、98條和102條的要求,或如果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與公共政策或被接受的道德原則相抵觸,也應當駁回該集體商標申請,除非申請人以一種駁回理由不再存在的方式修正了有關該集體商標使用的規則?!〖w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修正 
    第104條?。?)集體商標所有人必須將對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正通知專利局?!?br /> (2)在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修正情況中,第102條和103條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撤銷 
    第105條?。?)除了第49條規定的撤銷理由外,應當應請求根據撤銷理由注銷一個集體商標的注冊: 
    1、如果該集體商標不再存在; 
    2、如果該集體商標所有人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該集體商標以與集體商標或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不相符的方式被錯誤的使用;或者 
    3、如果對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一項修正已經進入了注冊簿,但違反了第104條第(2)款的規定,除非集體商標所有人以一種注銷理由不再存在的方式再次修正了該規則?!?br /> (2)如果該集體商標被獲得授權使用該集體商標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一種欺騙公眾的方式使用,尤其應當認為存在第(1)款第2項意義的錯誤使用?!?br /> (3)第(1)款所述的注銷請求應當向專利局提起。并適用第54條的程序?!?br /> 由于駁回的絕對理由的無效 
    第106條 除了第50條規定的無效理由外,如果該集體商標的注冊違反了第103條的規定,應當應請求以無效為理由注銷該集體商標的注冊。如果無效理由與關于該集體商標使用的規則有關,并且該集體商標所有人以一種無效理由不再存在的方式修正該規則,則不應注銷其注冊?!?br /> 第五部分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 
    馬德里協定議定書條件下的商標保護; 
    共同體商標 
    第1章 馬德里協定條件下的商標保護 
    本法規定的適用 
    第107條 本法的規定應比照適用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的通過專利局的中介或延伸到德國領土保護而生效的商標國際注冊,除非本章或在馬德里協定中有其他規定?!?br /> 國際注冊的申請 
    第108條(1)對馬德里協定第3條所述的已注冊商標的國際注冊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br /> (2)如果國際注冊申請先于該商標的注冊提出,應將該商標的注冊日認為是該申請的收到日?!?br /> (3)國際注冊申請應當同時提交以國際注冊規定的語言翻譯的商品和服務清單。該清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br /> 費用 
    第109條(1)國際注冊申請應當同時繳納收費表規定的國家規費。如果國際注冊申請先于該商標的注冊提出,該費用應當在注冊日到期。如果不繳納費用,則應當認為沒有提出該申請?!。?)馬德里協定第8條第(2)款規定的應繳納的國際注冊費,應當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br /> 記人注冊簿 
    第110條 已注冊商標的國際注冊日和國際注冊號應當記入注冊簿?!?br /> 后期領土延伸 
    第111條?。?)如果一項商標國際注冊后期領土延伸請求已根據馬德里協定第3條之3第(2)款向專利局提出,提出這樣請求的同時,應當繳納收費表規定的國家規費。如果不繳納此費用,應當認為沒有提出該請求, 
    (2)第109條第(2)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國際注冊的生效 第112條(l)一項商標的國際注冊,已根據馬德里協定第3條之3在德國取得領土延伸保護,這同在根據馬德里協定第3條第(4)款在國際注冊日或者在根據馬德里協定第3條之3第(2)款的領土延伸記錄日在專利局的注冊簿上記錄該商標具有同等的效力?!?br /> (2)如果一個商標的國際注冊根據第113條至第115條被駁回保護,應當認為第(1)款所述的效力沒有產生?!?br /> 駁回的絕對理由的審查 
    第113條?。?)對商標的國際注冊,應當以與提起注冊申請的商標相同的方式,審查第37條所述駁回的絕對理由。第37條第(2)款不應適用?!?br /> (2)駁回申請(第37條第(1)款)應當由駁回保護代替?!?br /> 異議 
    第114條(1)為國際注冊目的,注冊公告(第41條)應當由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出版的公報上的公告代替?!?br /> (2)對國際注冊保護的授權提出異議(第42條第(1)款)的時限應當自包含國際注冊公告的公報上所指定月份的次月的第一天開始?!?br /> (3)注銷注冊(第43條第(2)款)應當由駁回保護代替?!?br /> 在后保護的撤銷 
    第115條(1)為商標國際注冊目的,由于駁回(第50條)的絕對理由的出現或由于在先權(第51條)的出現而注銷的請求,或基于撤銷(第49條)的注銷訴訟,應當由撤銷保護的請求或訴訟代替?!?br /> (2)如果根據第49條第(1)款所述,由于不使用提出撤銷保護的請求,注冊日期應當由根據馬德里協定第5條第(2)款的期間期滿的日期代替,或者如果第113條和114條的程序在此期間期滿時還沒有結束,由收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保護授權最后通知書的日期代替?!?br /> 在國際注冊的基礎上提出的異議和注銷訴訟 
    第116條(1)如果在國際注冊的基礎上,對某一商標的注冊提出了異議,第43條第(1)款應予適用,只要將注冊日替換為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日期?!?br /> (2)如果在國際注冊的基礎上,根據第51條提出注銷訴訟,第55條第(3)款應予適用,只應將注冊日替換為第115條第(2)款指定的日期?!?br /> 主張不使用的排除 
    第117條 如果由于對國際注冊的侵權提出了第14條、18條和19條意義的主張,第25條應予適用,只應將該商標的注冊日替換為第115條第(2)款指定的日期?!?br /> 同意轉讓一項國際注冊 
    第118條 專利局應當根據馬德里協定第9條之2第(1)款的要求,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同意轉讓一項國際注冊,而不論新的國際注冊所有人的商標是否記錄在由專利局保存的注冊簿上?!?br /> 第2章 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商標保護 
    本法規定的適用 
    第119條 本法的規定應比照適用于1989年6月27日與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商標國際注冊,它通過專利局的中介或者在德國的領土延伸保護而生效,除非本章或在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中有其他規定?!?br /> 國際注冊的申請 
    第120條(1)根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3條,對已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或者對一個注冊商標提出商標國際注冊,其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如果國際注冊將在一個已注冊商標的基礎上生效,則該申請可以在該商標注冊之前提出?!?br /> (2)如果國際注冊將在一個已注冊商標的基礎上生效,并且如果該國際注冊申請在該商標注冊之前提出,則應當認為在該商標注冊日收到了該國際注冊申請?!。?)第108條第(3)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費用 
    第121條?。?)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應當同時繳納收費表規定的國家規費?!?br /> (2)如果國際注冊根據馬德里協定以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在一個已注冊商標的基礎上生效,應當為該國際注冊申請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聯合國家規費?!?br /> (3)如果國際注冊在已注冊商標的基礎上生效,并且如果國際注冊申請先于該商標注冊提出,第(1)款或第(2)款所述費用應當在注冊日到期。如果不繳納第(1)款或第(2)款的費用,應當認為沒有提出該申請?!?br /> (4)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8條第(2)款或第8條第(7)款所述的應支付的國際注冊費應當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繳納?!?br /> 進入檔案;記錄在注冊簿上 
    第122條(1)如果國際注冊在一項注冊申請的基礎上生效,國際注冊日期和編號應當進入申請的商標的檔案中?!?br /> (2)在已注冊商標基礎上生效的國際注冊的日期和編號,應當記錄在注冊簿上。如果國際注冊在一項注冊申請的基礎上生效,以及如果該申請已導致了注冊,第1句也應適用?!?br /> 后期領土延伸 
    第123條(1)根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3條之3第(2)款的商標國際注冊導致的后期領土延伸保護請求,應當向專利局提出。如果后期領土延伸在已注冊商標的基礎上生效,以及如果該請求的提出先于該商標的注冊,則應當認為該請求在注冊日收到?!?br /> (2)提出后期領土延伸請求,應當同時繳納收費表規定的國家規費。如果基于已注冊商標的后期領土延伸將在馬德里協定以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基礎上生效,提起后期領土延伸請求的同時,應當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聯合國家規費。如果沒有繳納第1句或第2句的費用,則應當認為沒有提出該申請?!?br /> (3)第121條第(4)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有關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效力的規定的類似適用 
    第124條 第112條至117條應比照適用于已根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第3條之3在德國取得了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國際注冊,只應將第112條至117條提及的馬德里協定的規定以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相應規定替換即可?!?br /> 國際注冊的轉換 
    第125條(1)如果依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9條之5規定,提出了一項被依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6條第(4)款撤銷的商標的轉換申請,并且專利局以必需的細節,在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撤銷日后的3個月期間屆滿之前,收到了該申請,則依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3條第(4)款的該商標國際注冊的日期,或者依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3條之3第(2)款的領土延伸保護記錄日期,如果有的話,應當對決定第6條第(2)款意義上的在先權具有決定意義?!?br /> (2)提出轉換申請應同時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費用。當在來自商品和服務分類表3個以上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提出轉換申請時,應當為每一個增加的類別上支付收費表規定的類別費。如果不繳納該費用,第36條第(3)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3)提出請求方應當提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證明,以表明該商標及其商品或服務在國際注冊簿上被注銷之前,其在德國的國際注冊保護已經生效?!。?)另外,提出請求方應當提交其尋求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的清單的翻譯件?!?br /> (5)在所有其他方面,應當將轉換申請作為商標注冊申請對待。但是,當在國際注冊簿上注銷該商標的日期,依據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5條第(2)款規定的駁回保護的期間屆滿,并且沒有有關駁回保護的訴訟,或者在所說的日期,后續注銷保護處于未決狀態,則應當不進行預先審查就直接予以第41條所述商標注冊。對依據第2句獲得的商標注冊,不應接受任何提出的異議?!?br /> 第3章 共同體商標 
    向專利局提出共同體商標申請 
    第125條a 如果依據1993年12月20日的歐洲議會規則(EC)No. 40/94關于共同體商標(OJ No. Lll,p.1)的第25條第(1)款(b)項的規定向專利局提出共同體商標申請,專利局應當將其收到申請的日期標志在該申請上,并立即不經審查傳送給內部市場協調局(商標和外觀設計)?!?br /> 本法規定的適用 
    第125條b 本法的規定應當適用于下列情況中依據共同體商標條例已申請的商標或已注冊的商標 
    1、對于第9條的申請(駁回的有關理由),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共同體商標應當由依據本法提出的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在同等的基礎上代替,但條件是依據共同體商標條例第9條第(1)款(c)項,在共同體范圍內獲得聲譽,應當以本法第9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在德國范圍內獲得聲譽代替?!?br /> 2、除了共同體商標條例第9條至第11條的權利外,已注冊的共同體商標所有人應當有同等的權利獲得損害賠償金補償(第14條第(6)款和第(9)款)、損害補償(第18條)和作為依據本法注冊的商標所有人的知情權(第19條)?!?br /> 3、如果對一個依本法注冊的在后商標的使用,主張了從一個已注冊的共同體商標產生的權利,第21條第(1)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4、如果基于一個在先注冊的共同體商標對一個商標(第42條)提出了異議,第43條第(1)款(使用的初步證據)應比照予以適用,其條件是依據共同體商標條例第15條的在先共同體商標的使用,應當由第26條的在先商標的使用代替?!?br /> 5、如果一個對商標注冊的注銷請求(第51條第(1)款)基于一個在先共同體商標提出 
    (a)第51條第(2)款第1句(罰沒)應比照予以適用; 
    (b)第55條第(3)款(使用的證據)應比照予以適用,其條件是依據共同體商標條例第15條的共同體商標的使用,應當由本法第26條的在先權利的使用代替?!?br /> 6、禁止進口或出口的請求,可以由注冊共同體商標所有人以依本法注冊的商標的所有人同樣的方式提出。第146條至第149條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商標的后期無效 
    第125條c?。?)對于已申請的或已注冊的共同體商標,就專利局注冊簿上記錄的商標,所有人按共同體商標條例第34條或第35條主張優先權時,由于在第47條第(6)款的保護期內沒有續展或第48條第(1)款所述的棄權時,基于撤銷或無效的該商標的注銷可以應請求以后確立?!?br /> (2)無效應當建立在與基于撤銷或無效的注銷同等的條件上,但是,基于第49條第(1)款撤銷的商標的無效,只可以在由于在保護期不續展或棄權而導致的商標注銷的日期,依此規定注銷的條件已經達到,才可以確立?!。?)無效程序應當由適用于注冊商標注銷程序的規定管轄,其條件是商標無效的確立應當由其注冊注銷代替?!?br /> 共同體商標的轉換 
    第125條d?。?)如果已申請或已注冊共同體商標的轉換請求,已經依據共同體商標條例第109條第(3)款傳送給專利局,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收到轉換請求2個月內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費用。當轉換請求涉及商品和服務分類3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時,也應當為每一個增加的類別,繳納收費表規定的類別費。如果沒有及時繳納費用,應當認為沒有提出該轉換請求?!?br /> (2)專利局應當審查是否應當依據共同體商標條例第108條第(2)款接受轉換請求。如果該轉換請求不可接受,應當駁回該請求?!?br /> (3)當轉換請求涉及還沒有作為共同體商標注冊的商標時,應當將該轉換請求作為在專利局注冊簿上記錄商標的申請對待,其條件是在共同體商標條例第27條意義內的共同體商標的申請日,或對共同體商標主張的優先權日,應當由在第33條第(1)款意義上的申請日代替。如果依據共同體商標條例第34條主張了記錄在專利局注冊簿上的商標的優先權,此優先權應當由根據第1句的日期代替?!?br /> (4)當轉換請求涉及已經作為共同體商標注冊的商標時,專利局應當依據第41條不經進一步審查,并保留其原來的優先權,直接將該商標記錄在注冊簿上。不應接受對該注冊的異議?!?br /> (5)在其他方面,本法有關商標申請的規定,應適用于轉換申請?!?br /> 共同體商標法院;共同體商標訴訟 
    第125條e(1)對于所有在共同體商標條例第91條第(1)款意義的共同體商標法院擁有管轄權的訴訟(共同體商標訴訟),不考慮爭議的價值,地區法院應當擁有作為第一審共同體商標法院的排他管轄權?!?br /> (2)第二審共同體商標法院應當是屬于其管轄權范圍內的第一審共同體商標法院所在地的高等省級法院?!。?)國家政府應有權通過成文法規將幾個共同體商標法院地域內的共同體商標訴訟分配給一個這樣的法院。國家政府可以通過成文法規將這樣的權力轉授給國家司法部?!?br /> (4)通過協議,中央可以全部或部分將一個州的共同體商標法院的職能轉授給另外一個州的有能力的共同體商標法院?!?br /> (5)第140條第(3)項至第(5)項應比照適用于在共同體商標法院的訴訟?!?br /> 通知委員會 
    第125條f 聯邦司法部應當通知歐洲共同體委員會第一審和第二審共同體商標法院,以及第一審和第二審共同體商標法院的任何數目、名稱或地域管轄的變化?!?br /> 共同體商標法院的地域管轄 
    第125條g 當德國共同體商標法院擁有共同體商標條例第93條的國際管轄權時,關于地域管轄的這樣的規定,應比照適用于可以適用的已向專利局提出的商標申請,或者已記錄在專利局注冊簿上的商標。當根據上面的規定不能確立管轄權時,有地域管轄權的法院應當是原告慣常住所所在地法院?!?br /> 破產法院 
    第125條b(1)當破產法院知道一個已申請的或已注冊的歐洲共同體商標屬于破產財產,應當直接請求內部市場協調局(商標和外觀設計),將下列內容記錄在共同體商標注冊簿中,或者在申請案中,記錄在申請檔案中 
    1、在開始訴訟階段,如果還沒有記錄,限制其出售的禁令; 
    2、共同體商標或共同體商標申請的解除或移轉; 
    3、訴訟的駁回;以及 
    4、訴訟的取消,但是在對債務人的控制案中,只有在該控制結束之后,對出售的限制的解除?!?br /> (2)也可以由接受者請求,記錄在共同體商標注冊簿中或者記錄在申請檔案中。在自我管理案中(破產法典的270條),指定的管理者應當代替接受者?!?br /> 第六部分 地理來源標志 
    第1章 地理來源標志的保護 
    作為地理來源標志保護的名稱、標志或標記 第126條(1)為本法的目的,地理來源標志應當是地方、地域、區域或國家名稱,以及其他在商業中使用的用來確認商標或服務的地理來源的標志或標記?!?br /> (2)為了第(1)款的目的,表示通用性質的名稱、標志或標記應當不能作為地理來源標志保護。雖然包含第(1)款意義的地理來源標志或者由其演化而成,但已經失去了其來源含義并被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或作為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性質、型號或其他屬性或特征的標志或標記,這些標志應被認為是表示通用性質?!?br /> 保護范圍 
    第127條(1)如果這樣的名稱、標志或標記使用于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上,并對商品和服務的地理來源有產生誤導的危險,則此地理來源標志不可以在商業過程中用于不是來源于該地理來源標志所指示的地方、地域、區域或國家的商品或服務上?!?br /> (2)如果地理來源標志標志的商品或服務顯示了特殊屬性或一種特殊的品質,并且該商品或服務具有該屬性或該品質,則只應當允許這樣的地理來源標志,在所說來源范圍的商業過程中,使用于一個商品或服務上?!?br /> (3)如果一個地理來源標志享有特殊的聲譽,并且在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有可能無理由或不正當的利用了或貶損了該地理來源標志的聲譽或顯著性,則應當不允許此地理來源標志在商業過程中使用于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上,即使對地理來源不會有誤導的危險?!?br /> (4)上款的規定也應適用于使用了與受保護的地理來源標志近似的名稱、標志或者標記的情況,或者地理來源標志作為附加物使用的情況,假如 
    1、在第(1)款所指的情況中,不考慮其分離或附屬,有誤導地理來源的危險;或者 
    2、在第(3)款所指的情況中,不考慮其分離或附屬,這樣的使用有可能不正當地利用了或貶損了該地理來源標志的聲譽或顯著 
    性?!?br /> 禁令救濟;請求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128條(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第(2)款有權提出請求的人,可以針對違反第127條在商業過程中使用名稱、標志或標記的任何人,主張禁令救濟?!?br /> (2)任何人故意或過失違反了第127條的規定,應當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金?!?br /> (3)如果由于工商業企業的雇員或被授權人的故意或過失,發生了侵權行為,禁令救濟以及請求支付損害賠償金也可以針對該工商業企業的所有者提出?!?br /> 時效 
    第129條 第128條的主張應當符合第20條的時效期限?!?br /> 第2章 歐共體議會規則(EEC)NO.2081/92的地理標志和來源標志的保護 地理標志或來源標志的注冊申請 
    第130條(1)根據1992年7月14日歐共體議會規則(EEC)NO.2081/92關于保護農產品和食品(OJEC(歐洲共同體官方刊物),NO.L208,P.1)地理標志和來源標志的規定,在由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保存的已受保護的來源標志和已受保護的地理標志注冊簿上,提出地理標志或來源標志注冊申請的,應當以其可以適用的形式向專利局提出?!?br /> (2)提出申請應當同時繳納收費表規定的費用。如果不繳納費用,應當認為沒有提出該申請?!?br /> (3)如果對申請的審查顯示,提出注冊申請的地理標志或來源標志與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及其補充規定一致,專利局應當相應通知申請人并將該申請傳送給聯邦司法部?!?br /> (4)如果審查顯示對已申請的地理標志或來源標志進行注冊的要求沒有得到遵守,則應當駁回該申請?!?br /> 請求修正說明書 
    第131條 第130條應比照適用于根據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對地理標志或來源標志的說明書進行修正的請求。不應當要求繳納費用?!?br /> 反對 
    第 132條(l)根據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對在由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保存的受保護的來源標志和受保護的地理標志注冊簿上的注冊的反對,或對修正地理標志或來源標志說明書的反對,應當向專利局提出?!?br /> (2)應當繳納收費表規定的反對費,如果沒有及時繳納該費用,應當認為沒有提出該反對?!?br /> 專利局的責任;上訴 
    第133條(1)專利局內設的商標處應當負責處理第130條和第131條的申請,以及第132條的反對?!?br /> (2)向聯邦專利法院的上訴,以及向聯邦法院就法律問題的上訴,應當基于專利局根據本章的規定作出的裁決提出。本法第3部分關于在專利法院的上訴程序和就法律問題在聯邦法院的上訴程序的規定,應予以比照適用?!?br /> 監督管理 
    第134條?。?)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和該規則的補充規定所要求的監督管理和檢查,應當成為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力部門的職責?!?br /> (2)為了第(1)款的目的,出于監督管理和檢查的要求,有責任的權力部門的代理人,可以在生產或銷售農產品或食品的企業(食品和日用品法第7條第(1)款),或者在共同體范圍內轉移、進口或出口這樣的農產品或食品的企業 
    1、進入和檢查生產廠房和不動產、銷售場所和運輸工具; 
    2、針對收據搜取樣品,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給其樣品的一部分,如果樣品不可分割,應當以官方銷售的形式留給他第二份樣品; 
    3、檢查和審查企業記錄; 4、要求提供信息?!?br /> 這樣的權利也可以延伸到在公共場所、在特定市場、廣場、街道銷售或沿街叫賣的農產品或食品上?!?br /> (3)企業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有義務允許進入和檢查他們的生產廠房、不動產、銷售場所和運輸工具,展示或以一種能使檢查以合適形式進行的方式展示農產品或食品,在檢查時提供或讓人提供必要的幫助,允許搜取樣品,提交他們企業的記錄,不影響他們進行審查,以及提供信息?!?br /> (4)如果在進口或出口時監督管理受到影響,第(2)款和第(3)款應比照適用于代表企業在共同體范圍內轉移、進口或出口農產品或食品的人?!?br /> (5)如果對一些問題的回答,將使有責任提供信息的人或民事訴訟法典第383條第(1)款第1項至第3項所說有關人,承擔刑事管理法規定的起訴或訴訟,則他可以拒絕對這些問題負責提供信息?!?br /> (6)為檢查的目的,依據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第10條履行官方行為,應當繳納成本費用。負責繳納費用的行為應當由州法加以規定?!?br /> 禁令救濟;主張損害賠償金 
    第135條(1)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第(2)款有權主張權利的人,可以向在商業過程中有違反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 2081/92第8條或13條的行為的任何人主張禁令救濟?!?br /> (2)第128條第(2)和(3)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時效 
    第136條 第135條的權利主張應當遵循第20條的時效期限?!?br /> 第3章 授權發布法令 
    保護特定地理來源標志的詳細規定 
    第137條(1)經過聯邦議會同意,聯邦司法部應當有權力與聯邦經濟部、聯邦食品、農業和林業部,以及聯邦衛生部一起,通過法令發布有關特定地理來源標志的詳細規定?!?br /> (2)可以通過法令規定下列內容 
    1、指定政治或地理邊界的來源的范圍; 
    2、為第127條第(2)款目的的質量或其他屬性,以及它們相關的環境,尤其是制造或生產商品或服務的流程或方法,或者所使用的基本原料的質量或其他屬性,比如其來源;以及 
    3、該地理來源標志使用的方式?!?br /> 這樣做時,應當考慮現有的使用地理來源標志的合理慣例或習慣?!?br /> 有關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的申請、請求和異議程序的其他規定 
    第138條(1)聯邦司法部應當有權力不經聯邦議會的同意,通過法令制定有關申請、請求和異議程序(第130條至133條)的詳細規定?!?br /> (2)發布第(1)款的法令的權力,可以由聯邦司法部不經聯邦議會同意,通過法令全部或部分授權給專利局局長?!?br /> 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的實施規定 
    第139條(1)聯邦司法部根據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或根據歐洲聯盟議會或委員會發布的補充規定的要求,經過聯邦議會的同意,應當有權力與聯邦經濟部、聯邦食品、農業和林業部以及聯邦衛生部一起,通過法令制定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規定的保護來源標志和地理標志的進一步的細節。通過第1句的法令可以制定有關以下情況的特別規定 
    1、農產品或食品的標志; 
    2、使用受保護的名稱的權利;或者 
    3、在共同體范圍內監督管理和檢查轉移、進口或出口的要求和程序。如果成員國獲得授權發布此處提到的共同體法律規定的補充規定,也可以制定第1句的法令?!?br /> (2)中央政府應當有權通過法令,將歐洲共同體規則(EEC)NO.2081/92要求的檢查的實施,轉移給經批準的私人檢查機構,或轉移給涉及實施這些檢查的機構。中央政府也可以通過法令,制定批準私人檢查機構的要求和程序。他們應當有權通過法令將第1和第2句的權力全部或部分授權給其他權力部門?!?br /> 第七部分 涉及標志的訴訟程序 
    涉及標志的訴訟 
    第140條(1)對于所有本法規定的法律關系之一引起的主張權利的訴訟(有關標志的訴訟),不考慮爭議的價值,地區法院應當具有排他管轄權?!。?)聯邦政府應當有權通過法令,在幾個地區法院范圍內指定其中一個法院成為涉及顯著標志的訴訟的全部或部分負責的法院。只要這樣的指定有實質的進步或能使訴訟加快結束。聯邦政府可以將這些權力轉移給國家司法部。國家可以進一步通過協議將一個州的法院承擔的職責,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個州的勝任的法院?!?br /> (3)在涉及標志的訴訟案中,當事人也可以由在地區法院獲準執業的律師代表出庭。在沒有進行第(2)款的指定的情況下,將在該法院審理該訴訟。第1句應比照適用于在上訴法院的代表?!?br /> (4)像第(3)款規定的那樣,通過安排由一個沒有獲準在審理此案的法院執業的律師作為代表,而由當事人蒙受的任何額外的費用,不應當退還?!?br /> (5)對于由涉及標志的訴訟中專利顧問的協作引起的費用,超過聯邦法律律師費用法第11條規定的全額費用數目部分的費用,以及專利律師的必要費用,應當退還?!?br /> 本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利的地點 
    第141條 涉及本法規定的法律關系和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的權利主張,不應當要求其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規定的法院提出?!?br /> 爭議價值的降低 
    第142條?。?)在基于本法規定的一個法律關系提出權利主張的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讓法院確信,根據爭議的全額價值針對他的案件費用的裁決,將相當大地危及其財務狀況,法院應其請求,可以命令將所說當事人繳納法院費用的責任,調整至爭議價值的一定部分,以與其財務狀況一致?!?br /> (2)作為第(1)款命令的結果,應當要求受保護人只繳納與爭議價值一致的那部分的律師費用。在命令對方當事人繳納或由該方承擔的訴訟外費用的程度上,受保護的律師可以從對方當事人那里獲得與適用于后者的爭議價值一致的費用?!?br /> (3)第(1)款的請求可以宣布并記錄在法院書記處。它應當在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之前提出,此后,如果法院隨后增加了假定或者固定的使用價值,則應接受。在對請求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審理對方當事人?!?br /> 第八部分 關于監禁或罰金的刑事制裁的 
    規定;進口或出口、沒收 
    第1章 管理監禁或罰金的刑事制裁的規定 
    可制裁的標志侵權 
    第143條(1)任何人在商業過程中不合法地 
    1、違反第14條第(2)款第1或2項使用標志; 
    2、違反第14條第(2)款第3項使用標志,意圖利用或損害擁有聲譽的該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 
    3、違反第14條第(4)款第1項粘貼標志,或者違反第14條第(4)款第2或3項,將包裝或包裹或一種標志手段用于銷售、投入市場、儲存、進口或出口,但應在第三方被禁止使用該標志的范圍內: 
    (a)在第14條第(2)款第1或2項下; 
    (b)在第14條第(2)款第3項下,井且此行為意圖利用或損害擁有聲譽的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 
    4、使用違反第15條第(2)款的標記和標志或 
    5、使用違反第15條第(3)款的標記和標志,并且此行為意圖利用或損害擁有聲譽的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應當予以直到3年的監禁或者罰金制裁?!?br /> (la)在第(7)款的規定所指的與特定犯罪相聯系的刑事制裁規定的限度內,任何人侵犯了受歐洲共同體的法律規定保護的商標所有人的權利,應當承擔相同的刑事制裁?!。?)如果犯罪嫌疑人基于商業進行犯罪,他應當受到直到5年的監禁或罰金的制裁?!?br /> (3)試圖進行這種犯罪行為的,應當可以進行制裁?!?br /> (4)在可以適用第(1)款和(la)所指的情況時,只可以應請求起訴該犯罪,除非考慮到在刑事訴訟中特定的公共利益,依起訴機關的意見應要求依職權進行干預?!?br /> (5)可以沒收犯罪涉及的標的物。刑法第74條第a項應予適用。對第18條所指的損壞的權利主張,在關于對被傷害人的賠償的刑事訴訟法典的訴訟中得到支持時(刑事訴訟法典第403至406條),關于沒收的規定應不予適用?!?br /> (6)在認定有罪的案件中,如果被傷害人提出請求,并且如果他這樣做有合法利益,應當公布判決。公布的范圍和性質應當在判決中決定?!?br /> (7)聯邦司法部應當有權不經聯邦議會同意,通過法令決定為補充由歐洲共同體的法律規定的商標保護所要求的可作為第(la)款的刑事犯罪制裁的犯罪?!?br /> 應受制裁的地理來源標志的使用 
    第144條?。?)任何人在商業過程中非法使用了一個地理來源標志、名稱、標志或標記 
    1、違反了第127條第(1)款或第(2)款,也與第(4)款或與第137條第(1)款法令各自有關聯;或者 
    2、違反第127條第(3)款規定,意圖利用或損害地理來源標志的聲譽或顯著性,也與第(4)款或第137條第(1)款的法律規定有關聯,應當受到直到2年的監禁或罰金制裁?!?br /> (2)任何人,在商業過程中非法使用了受歐洲共同體的法規保護的地理來源標志或來源標志,應當受到與第(6)項的規定所指與特定犯罪相聯系的刑事制裁規定同樣的制裁?!?br /> (3)試圖進行這種犯罪的,應當可以制裁?!?br /> (4)在認定有罪的案件中,法院應當命令去掉由罪犯占有的物品上的非法標志,或如果不可能這樣做,則應當銷毀該物品?!。?)作出了一項裁決,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命令公布該裁決。判決中應當決定公布的范圍和性質?!?br /> (6)聯邦司法部應當有權力不經聯邦議會的同意,在考慮到實現歐洲共同體的法規規定的地理標志和來源標志的保護所必需的限度內,通過法令決定可以作為第(2)款的刑事犯罪制裁的犯罪?!?br /> 適用罰金的規定 
    第145條?。?)任何人,在商業過程中將以下標志以相同或假冒的形式用于標志商品或服務,應認為構成了經營犯罪 
    1、一個國家的徽章、旗幟或其他標志,或者第8條第(2)款第6項意義上本國的地區或公眾團體,或其他社區實體聯合會的徽章; 
    2、第8條第(2)款第7項意義的官方標志和檢驗標志; 
    3、第8條第(2)款第8項意義的其他標志、印章或標志?!?br /> (2)任何人故意或過失地有下列行為時,應當認為構成了經營犯罪: 
    1、違反第134條第(3)款,也與第(4)款有聯系: 
    (a)不允許進入或檢查生產車間或不動產、銷售場所或運輸工具; 
    (b)沒有展示農產品或食品以供檢查,以使檢查可能以適當的形式進行; 
    (c)在檢查時沒有提供必需的幫助; 
    (d)不允許搜取樣品; 
    (e)沒有提交商業記錄,或者沒有完全提交或不允許對其檢查;或者 
    (f)沒有提供信息或沒有正確地或完整地提供;或者 
    2、違反依據第139條第(1)款發布的法令,只要它是指與一個特定犯罪相關的本適用罰金的規定?!?br /> (3)在第(1)款所指的案件中的經營犯罪,可以處以直到5000德國馬克的罰金,在第(2)款所指的案件中,可以處以直到20000德國馬克的罰金?!?br /> (4)在第(1)款所指的案件中,第144條第(4)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第2章 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扣押 
    侵犯標志權利案件中的扣押 
    第146條(1)在那些明顯侵權的案件中,非法使用受本法保護的商標或商業標志的商品,應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在其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應當由海關部門在進口或出口時予以扣押,除非適用制定了措施禁止偽造和假冒商品自由流通、出口、再出口或進入的未決程序的1994年12月22日歐洲議會規則(EC)NO.3295/94(OJNO.L341,P.7)。本規定只在由海關部門執行控制的限度內,應當適用于與其他歐洲聯盟成員的貿易,以及與其他歐洲經濟區有關會議協約國的貿易?!?br /> (2)在海關部門命令扣押時,他們應當及時通知有權處理人和申請人。應當將來源、數量以及商品的儲存地,以及有權處理人的名稱和地址,傳送給申請人。通信和通郵秘密(基本法第10條)應當限制到此程度。在這樣的檢查沒有構成違反商業或貿易秘密的時候,應當讓申請人有機會檢查商品?!?br /> 沒收;異議;商品扣押的解除 
    第147條(1)當在第146條第(2)款第1句的通知送達后的最近2周內沒有對扣押提出異議時,海關部門應當命令對扣押的商品予以沒收?!?br /> (2)如果有權處理人對扣押有異議,海關部門應當立即通知申請人。應當通知申請人立即向海關部門報告,他是否對他扣押的商品維持第146條第(1)款的請求?!?br /> (3)如果申請人撤回其請求,海關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扣押,如果申請人維持其請求,并提交一個可執行的法院裁決,命令對商品進行扣押或者限制其處分權,海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當第(1)款所指的情況都不適用時,海關部門應當在第(2)款的通知送達申請人后的2周期滿時解除扣押。當申請人能夠顯示已要求作出第(3)款第2句的法院裁決,但還沒有收到,該扣押應當最多再維持2周?!?br /> 管轄權;救濟 
    第148條?。?)第146條第(1)款的請求應當提交給地區財政局并且兩年有效,除非要求了更短的有效期。此要求可以再次提出?!?br /> (2)與請求有關的官方行動費用,應當根據財政法第178條由申請人承擔?!?br /> (3)根據有關扣押和沒收的輕微犯罪法的固定制裁程序的允許,可以提供法律救濟對扣押和沒收提出異議。申請人應當參加第二審訴訟。一個即時上訴應當基于地區法院的裁決提出。該即時上訴應當由高等區域法院審理?!?br /> 不公平扣押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金 
    第149條 在證明了扣押從一開始就是不公平的時候,并且如果申請人維持第146條第(1)款有關扣押商品的請求,或者沒有立即作出聲明(第147條第(2)款第2句),應當要求他補償扣押給有權處理人帶來的損害賠償金?!?br /> 歐洲議會規則(EC)NO.3295/94的扣押 
    第150條 在第146條第(1)款提及的規則的程序中,第146條至149條應比照予以適用,除非歐洲議會規則有其他規定?!?br /> 非法標志地理來源標志案件中的扣押 
    第151條(1)商品上非法附有本法或歐共體規則保護的地理來源標志,應當在進口、出口或運輸時進行扣押,以去掉明顯侵權的非法標志。本規定應當適用于和歐盟其他成員國,以及和其他采取了海關控制措施的歐洲經濟區有關會議協約國的貿易中?!?br /> (2)扣押應當由海關進行。海關也應當命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去掉非法標志?!?br /> (3)如果海關的命令沒有得到遵守,或如果去掉標志是不切實際的,海關應當命令沒收商品?!。?)小型刑事犯罪法有關扣押和沒收的固定刑事制裁程序允許的法律救濟,可以對扣押和沒收提出異議。即時上訴應當基于地區法院的裁決。即時上訴應當由高級區域法院審理?!?br /> 第九部分 過渡條款 
    本法的適用 
    第152條 除非后面有其他規定,本法的規定也應當適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已提出申請或已經注冊的商標,或者通過在商業中的使用或通過馳名獲得的商標,以及1995年1月1日之前受可適用條款保護的商業標志?!?br /> 提出侵權請求的限制 
    第153條(1)如果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注冊的商標所有人,或者通過使用或馳名在此日之前獲得商標或商業標志的所有人,在那時可適用的規定下,沒有權利對該商標、商業標志或相同標志的使用提出侵權主張,則不能針對所說商標、商業標志或標志的繼續使用,主張由本法的商標或商業標志產生的權利?!?br /> (2)第21條應適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注冊的商標所有人,或在此日前通過使用或馳名已獲得的商標或商業標志的所有人,只要第21條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5年期限從1995年1月1日開始?!?br /> 物權;執行;破產中的程序 
    第154條(1)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通過申請或注冊獲得的商標權利,已經成為物權的標的,或者通過申請或注冊獲得的權利已經成為執行手段的標的,所說的權利或手段可以進入第29條第(2)款的注冊簿?!?br /> (2)如果通過申請、注冊商標獲得的權利涉及破產中的程序,第(1)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許可 
    第155條 只要所說的許可從第30條第(5)款的生效獲益,只在被轉讓的權利,或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授權給第三方的許可的范圍內,第30條應當適用于對通過申請或注冊商標的使用或馳名獲得的權利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授權的許可?!?br /> 有關駁回的絕對理由的商標申請的審查 
    第 156條(1)如果一個標志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提出申請,由于專利局必需依職權根據禁止條款予以排除,但卻由于本法第3、7、8或10條的規定而沒有被排除注冊,只要申請人被認為在1995年1月1日已提出申請,并且不考慮原申請日和任何優先權主張,本法的規定應予適用。為第6條第(2)款目的,1995年1月1日應當對確認在先權具有決定意義?!?br /> (2)如果在審查商標申請時,專利局認為已滿足了第(1)款的要求,它應當通知相應的申請人?!?br /> (3)如果申請人在第(2)款的通知送達日之后2個月內,通知專利局他同意取消為第(1)款目的的在先權,該標志的申請應當作為本法規定的商標申請進入下一個程序?!。?)如果申請人通知專利局,他不同意取消為第(1)款目的的在先權,或者如果他在第(3)款規定的期間內沒有作出陳述,專利局應當駁回該申請?!?br /> (5)申請人也可以在處理駁回申請和在1995年1月1日未決的反對訴訟、上訴訴訟或就法律問題的上訴訴訟中,作出第(3)款的陳述。第(2)款至第(4)款應比照予以適用?!?br /> 公告和注冊 
    第157條 如果根據舊商標法第5條第(1)款的申請公告,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決定,但該申請根據舊商標法第5條第(2)款還沒有予以公告,則該商標應當不經先行公告,根據第41條就予以注冊。如果舊商標法第6a條第(2)款規定的為在作出公告決定之后提出的加速注冊請求的費用已經繳納,則應當依職權退還該費用?!?br /> 異議程序 
    第158條(1)如果舊商標法第5條第(2)款的商標申請,或與舊商標法第5條第(2)款相聯系的舊商標法第6a條第(3)款的商標注冊,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公告,可以基于舊商標法第5條第(4)款的異議理由,以及第42條第(2)款的異議理由,在舊商標法第5條第(4)款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如果在舊商標法第5條第(4)款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該商標應當根據第41條注冊,除非該商標已經根據舊商標法第6a條第(1)款獲得注冊。第42條的異議不應當根據這樣的注冊提出?!?br /> (2)如果舊商標法第5條第(4)款的異議,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針對根據舊商標法第5條第(2)款公告的商標注冊提出,或者針對根據舊商標法第6a條第(1)款注冊的商標提出,或者如果第(1)款的異議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提出,根據舊商標法第5條第(4)款第2和3項的異議的理由,應當再次申請,只要該異議是以此為基礎的,如果異議基于舊商標法第5條第(4)款第l項提出,第42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應當代替本規定予以適用?!?br /> (3)如果在涉及1995年1月1日之前提出的異議的訴訟中,有人對賴以提出異議的商標的使用進行了反駁,或者如果這樣的異議程序中對使用進行了反駁,第43條第(1)款應比照代替舊商標法第5條第(7)款予以適用。第1句也應當適用于向專利法院提出的,在此訴訟于1995年1月1日正處于未決狀態的上訴訴訟案件中。第1句不應當適用于在1995年1月1日處于未決狀態的就法律問題的上訴中?!?br /> (4)如果異議被駁回,該商標應當根據第41條記錄在注冊簿上,除非該商標已根據舊商標法第6a條第(1)款獲得注冊。第42條的異議不應當基于這樣的注冊?!?br /> (5)如果對依據舊商標法第5條第(2)款公告的申請提出的異議被認可,則應當駁回注冊。如果對依據舊商標法第6a條第(1)款注冊的商標提出的異議被認可,則應當根據第43條第(2)款第l句駁回該注冊?!?br /> (6)在第(1)款第2句,以及第(4)款第1句所指的案件中,不應當由于將依職權考慮駁回理由而駁回該申請?!?br /> 申請的分割 
    第159條 第40條應當適用于依據舊商標法第5條第(2)款,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公告的申請的分割,只要該分割可以只在提出異議的時限期滿后宣告,并且如果在請求提出日處于未決狀態的異議,在分割后只是指向原申請的一個部分,則只應接受該宣告,原申請中不受異議影響的部分不應當基于這樣的注冊?!”Wo期和續展期 
    第160條 只要如果舊商標法第9條第(2)款的保護期在1995年l月1日之前期滿,舊商標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仍然應當適用于時限的計算,在此時限內,已注冊商標的保護期的續展費能夠在到期之前有效繳納,則本法有關注冊(第47條)保護期和續展期的規定,也應適用于1995年1月1日之前注冊的商標?!?br /> 基于撤銷的注冊商標的注銷 
    第161條(1)如果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向專利局提出了舊商標法第11條第(4)款注銷注冊商標的請求,并且如果舊商標法第11條第(4)款第3句規定的對注銷提出異議的時限在1995年1月1日還沒有期滿,則該時限應當是2個月?!?br /> (2)如果一項依據舊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3或4項對某一商標注冊的注銷訴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開始,如果該訴訟同時為此前實施的規定和本法的規定允許,才應當注銷該注冊?!?br /> 以駁回的絕對理由注銷注冊商標 
    第162條(1)如果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通知商標所有人,將依據舊商標法第10條第(2)款第2項注銷其商標的注冊,并且如果舊商標法第10條第(3)款第2句規定的對注銷提出異議的時限在1995年1月1日還沒有期滿,則該時限應當為2個月?!?br /> (2)如果依據舊商標法第10條第(2)款第2項,由于駁回的絕對理由的存在,而注銷商標注冊的程序,依職權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開始,或者如果依據該規定的注銷請求在該日之前提出,只要如果依據此前實施的規定或者本法的規定,該商標不可獲得保護,才可以注銷該注冊??紤]到在1995年1月1日之前記錄的商標注冊的注銷,這也應當適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依據第54條開始的訴訟?!?br /> 以在先權利注銷注冊商標 
    第163條?。?)如果注銷商標注冊的訴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開始,除非第(2)款的其他規定,基于舊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1項的在先申請,或者基于任何其他在先權利,該注冊只應當由于此前實施的規定,以及本法的規定允許的訴訟才可被注銷,考慮到在1995年1月1日之前記錄的商標注冊的注銷,這也應當適用于依據第55條在1995年1月1日之后開始的訴訟?!?br /> (2)第51條第(2)款第1和2句,不應當適用于第(1)款第1句所指的案件。在第(1)款第2句的案件中,第51條第(2)款第1和2句應當適用,只要5年時限自1995年1月1日開始?!?br /> 反對和直接上訴 
    第164條 本法的規定也應適用于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提出的反對,只要第66條第(3)款第1和2句規定的6個月和10個月時限,自1995年1月1日開始?!?br /> 考慮到破產法修訂的過渡條款 
    第165條 到1999年1月1日,第125h條應當適用,條件是破產訴訟(bankruptcy)應當由破產訴訟(insolvency)代替,破產法院(bankruptcy)由破產法院(insolvency)代替,破產清算(bankruptcy)由破產清算(insolvency)代替,以及破產訴訟(bankruptcy)中的接收者由破產訴訟(insolvency)中的接收者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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